四川规范15种常见犯罪量刑 酒驾毒驾加重量刑

17.07.2014  11:01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近日,省高院发布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今日,本网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和量刑步骤,并对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据了解,从7月1日起,四川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种类常见犯罪量刑,将参照省高院最新发布的实施量刑细则执行。

  量刑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 确保同案均衡判罚

  7月1日起,四川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种类常见犯罪量刑,将参照省高院最新发布的实施量刑细则执行。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据了解,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同时,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情节

  75岁以上过失犯罪最高可减刑50% 自首者最高可免除处罚

  本网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对于未成年人、65岁以上的老年人、精神病人、聋哑人、未遂犯、教唆犯、具有自首情节者等多种情形的犯罪活动的量刑均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其中,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其中,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常见犯罪量刑

  交通肇事罪:酒驾、毒驾、无照驾驶、超载者最高可加刑50%

  实施细则对于交通肇事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做了相应说明。根据不同伤亡人数及责任大小的加减量刑均有细致规定。

  除此,记者注意到,对于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有其中之一者(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另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构成自首的除外。

  强奸罪:强奸未成年人最高可加刑100%

  在强奸罪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多种形式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其中,记者注意到细则对强奸未成年人的量刑和加刑有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即: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15种罪名包括

  细则规范了1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自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因为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量刑规范化改革也被视为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