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公布四大毒品典型案例 合成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

25.06.2014  18:04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春华) 6月25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毒品案件审理情况,同时介绍了全省法院已审结毒品案件的四大主要特点。

据悉,自去年 “6.26”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共受理毒品案件5878件8489人,审结5382件7455人。其中,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4736件7121人,审结4313件6180人;受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396件433人,审结368件402人;受理容留他人吸毒691件811人,审结655件770人,受理其他涉毒品案件55件124人,审结46件103人。

从审判情况看,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大要案件增多,社会危害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如布尔子米、特久此海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海洛因达33公斤;练勇、谢波等人制造毒品案,涉案冰毒达68.5公斤。

二是传统毒品海洛因与新型合成毒品犯罪交织,且合成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我省凉山、攀枝花、宜宾等地涉运输、贩卖海洛因的犯罪案件占有较大比重;成都及周边地区涉制造、贩卖甲基笨丙胺、氯胺酮类合成毒品的案件呈主导类型,且案件数、涉案毒品数量均呈上升趋势;毒品类型呈现出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交织的复杂局面。

三是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人体藏毒现象突出,利用特殊人群犯罪突出。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惩罚,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化和多样化。在凉山、攀枝花等地,利用人体藏毒案件一直较为突出。省法院2013年至2014年6月审结运输毒品案件共55件,其中24件系通过人体藏毒运输,达43%。同时,利用特殊人群犯罪的现象也十分突出。例如,利用孕妇等特殊人员运输毒品的案件就有4件10人,占全部运输毒品犯罪的7 %。

四是涉毒犯罪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以无业人员为主,毒品再犯占有较大比例,重操旧业的现象在毒品犯罪中比较突出。

四川省高院公布四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体内运毒613克被判死缓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初,色布么子作(女)与吉次木日杂(女、已判刑)、黑么沙牛(女、已判刑)、阿西么土作(女、已判刑)、且沙此呷(男、已判刑)为获取不法利益,在西昌市分别接受一不知名男子雇用,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回西昌。

五人按照该男子安排,一同乘车从西昌前往云南,多次转车后到达某村,各自接受他人交付的毒品并进行包裹、吞服后返回。

同月8日下午5时许,色布么子作等人在云南省祥云县沙龙镇板桥村被缉毒民警挡获。色布么子作从体内排出可疑物79条,经称量净重为613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34.41%。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色布么子作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色布么子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利用特殊人群体内运输毒品的案件,运输毒品的妇女多为怀孕期、哺乳期或者带有小孩。被雇佣者往往家庭贫困、文化程度低、对实施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容易在毒贩的蛊惑、经济利益利诱下,铤而走险,实施毒品犯罪。这些案件涉案毒品往往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类案件,充分运用刑罚手段达到惩治犯罪的特殊预防和警戒、威慑作用。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迈克尔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5日,迈克尔(MICHAEL EJIKE ONUOHA,尼日利亚国籍)多次安排其女友李某某,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李某某返回时均带一行李箱交给迈克尔。2011年7月8日,李某某又在迈克尔的安排下前往吉隆坡,同月15日从吉隆坡乘坐亚航D72626次航班返回成都。在成都双流机场入境时,成都海关旅检人员从李某某随身携带的旅行箱夹层中,查获两包用锡箔纸包装的淡黄色粉末状物品,净重2507.5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58%。李某某在取保候审后回到广州,迈克尔为了拿到箱子,于2011年7月21日前往东莞找李某某时被挡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迈克尔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安排他人携带入境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外国毒品犯罪分子指使、雇用我国女性公民走私毒品的案件。近年来,此类案件在我省发生多起,仅案发当年成都中院就受理了此类案件十余起。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一是犯罪模式基本相同。都是外国毒犯以谈恋爱为名,指使、雇用我国女性公民,利用箱包藏毒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二是藏毒方式隐蔽,一般需要对箱包采用切割等破坏手段才能发现藏匿的毒品;三是外国毒犯反侦查能力强,往往只抓获了携带毒品入境的嫌疑人,此案是为数极少抓获走私毒品雇主的案件;四是被雇用人往往打着运送衣物等幌子,对于判断其是否明知携带毒品认定较困难。

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姚兴德犯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7日,姚兴德伙同张某(在逃)以姚兴德的名义租赁了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41号院。此后,二人在院内购置 “捕鱼机”、“翻牌机”等赌博工具进行赌博营利,还提供一房间和工具供他人吸毒使用。

2013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挡获涉嫌吸毒人员彭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晏某、徐某某(均另处),并收缴两套吸毒工具。还挡获正在赌博的郭某、袁某某、姚某某(均另处)和负责收取赌资的余某,当场查获“捕鱼机”四台,“翻牌机”九台等赌博工具,收缴赌资人民币17600元。姚兴德在现场被抓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姚兴德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涉案赃款赃物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件。被告人姚兴德在开设赌场的同时,还为他人吸毒提供隐蔽的场所,以避免被发现和逃避有关部门打击。上述犯罪行为助长了吸毒人员气焰,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身心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典型案例四:

被告人肖文中、李世强、李华、康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肖文中为制造冰毒,出资2万元租用李世强位于安岳县长河源乡政府街108号家中的地下室(以下简称李世强家)作为制造毒品地点。

2011年春节前后,在肖文中安排下,李华在成都购买大量制毒原材料。同年4月4日晚,肖文中伙同李世强、李华、康凡制造出大量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后,由康凡按肖文中安排将液体从李世强家带到肖文中在成都市锦江区优品尚东的租住房存放。4月中旬,肖文中和李华又将该液体带到肖文中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锦江城市花园的租住房(以下简称3306号租住房)提炼结晶。同月22日晚,肖文中伙同李世强、李华在李世强家,分工协作制造出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并存放于冰箱内。同月25日凌晨,肖文中安排李华驾驶现代越野车(川MA9177),将一瓶制好的液体运往乐至县,当行至乐至县回澜收费站时被挡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黄褐色液体632克。当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岳阳镇和长河源乡分别将肖文中、李世强抓获,并在李世强家中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及固液混合物17 597.5克,白色晶体及粉状冰毒73克。同年5月6日公安人员勘查3306号租住房,在厨房冰箱内及卧室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及固液混合物3 628.5克、黄色固体冰毒57.5克。5月21日,康凡被抓获。

2010年9月,肖文中在成都市成华区漫岭云天小区向罗甲(已判处)、刘禅(另处)贩卖冰毒194.463克,罗甲叫万选兵(另处)送去长沙交易时,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机关挡获。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文中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李华、康凡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李世强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判处肖文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世强、李华和康凡,分别被依法判处无期到14年不等的徒刑,并处以不同罚金。目前,肖文中的死刑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团伙犯罪案件。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是当前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组成人员主要为同学、朋友,关系较为亲近,人员比较固定,经过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藏”一条龙的职业犯罪体系。在该类犯罪中,对制造、运输、贩卖都有明确分工,犯罪行为隐蔽,证据收集较为困难。且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