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举行新《消法》配套规章宣讲会

27.02.2014  21:12

2月27日,四川省工商局举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宣讲会,邀请全省8家行业协会(商会)、25家品牌企业以及经销商、三大电信运营商、大卖场(大商场)负责人和20多家媒体记者共同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新《消法》的两个配套规章,并为参会人员发放了新《消法》读本、宣传海报和画册,希望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能认真学习新《消法》和两个《办法》,做到学知行合一,共同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在会上,省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分别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重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在解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时,消保处副处长侯小勇强调,经营者有义务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必须妥善保管抽检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商品质量标准和企业标准,及时停止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不符合强制性生产标准的商品。如果经营者拒绝抽检或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将依法受到处罚。

消保处副处长刘晓军指出,当前,我省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维权纠纷过程中遇到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部分经营者不重视消费维权执法,经常拖延时间,不配合调查。很多大型商场和卖场虽然都设有消费维权投诉站,但是由于工作人员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熟悉、对大调解的理解不够,很多消费投诉不能有效解决,维权站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经营者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加强商场内部管理,从严把控商品质量,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消保处处长夏冰指出,两个《办法》除规定经营者义务外,也对工商部门提出了要求。工商行政执法送人员在商品抽检工作中要依法依规抽检,开展抽检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出具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如果工商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也将受到严厉处罚,欢迎广大经营者和媒体进行监督。另外,新《消法》规定,6个月内,消费者发现耐用商品有瑕疵,引起消费争议的,要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了新《消法》的规定更倾向于消费者,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充分发挥消费维权投诉站的作用,将消费纠纷解决在第一线。(撰稿:冯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