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局:消费者投诉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7.02.2014  11:20

会议现场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张锐)今(27)日上午10点,四川省工商局召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消费者投诉办法》宣讲会,两项《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施行。

      按照新发布的《抽检办法》,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活动。《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内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014年,四川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重点对装饰装修材料、家用电子电器、汽车配件、儿童用品等进行质量抽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