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网络交易纠纷消费者可自选投诉地

28.02.2014  11:54

3·15”即将来临,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将于3月15日施行的三部新法律法规——

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检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并将于3月15日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施行。

面对三部新法律法规,我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将有何改变?四川企业要注意些什么?消费者投诉方式会有哪些变化?2月27日,省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A 对经营者不自查“涉危”商品要遭罚

检验办法》规定,经营者要及时停止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营者必须密切关注工商部门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结果。如果甲商场某商品抽检不合格,被公布在名单中,乙商场里若正在销售甲商场不合格商品(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乙商场也要自查,停止销售。”省工商局消保处副处长侯小勇说,如果不停止销售,工商部门会要求乙商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检验办法》还规定,经营者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抽样,及时提供企业标准,妥善保管备份样品,不能拒绝抽检。侯小勇介绍,去年四季度抽检中,有个别企业私自拆封备份样品,导致最终失去复检权利,还有两家电动自行车企业因为拒绝抽检,最后被清退出了四川市场。侯小勇提醒,经营者若拒绝或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除予以处罚外,经营者行为还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B 对消费者网络投诉应7日内处理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产生投诉,是否适用《投诉办法》?省工商局消保处副处长刘晓军给予了肯定。

投诉办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向工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网络交易中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同样适用该办法,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刘晓军说。

对网络投诉涉及的管辖权,《投诉办法》给出了规定。“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部门管辖。《投诉办法》明确了消费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管辖部门,收到投诉的工商部门按照首办责任的原则处理。如果是网络交易引发的消费者纠纷,消费者可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刘晓军介绍,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在60日内终结调解。

  C 对管理者提升质量监管效能

即将实施的新法律法规还对工商部门的责权进行了规定。按照《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所需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但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可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应退还经营者。新法还规定,工商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夏冰透露,今年,我省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方面,将重点对装饰装修材料、家用电子电器、汽车配件、儿童用品等进行质量抽查检验,加大抽检结果处理工作力度,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方面,将加强与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协作配合,在商场、超市、企业、景区等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扩大社会消费维权网络覆盖面。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