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环保法规长出铁齿铜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侧记
“整个处罚力度上限100万元太少,不应该规定一个上限是100万元。”
“在环境保护上要加大违法成本,重治重惩才能把问题刹得住。”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这是《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实施26年来的大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要完善制度设计,补上监管短板,强化监管执法的责任,加重法律责任,让环保法规长出铁齿铜牙,呵护四川的蓝天、碧水、净土。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发言
据了解,此次修订不仅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细化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还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表示,此次修订特别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新增部分处罚条款,修订后的条款数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增至七十五条。
重制度设计 让法更铮亮
环境保护是社会系统工程,环保部门不能单打独斗,必须部门联动。为此,修订草案在制度设计有了创新:
——“两法衔接”明确写入修订草案,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环保、公安和检察院要开展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
——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制度写入条例。省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情况等进行督察。省级环保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州)或者片区派驻环境监察专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拟设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将政府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史志伦委员指出,《条例》是1991年制定,过了这么多年,与现在国家对环保的要求已经不相符,起码在环境保护理念上滞后了。我们一定要做好制度设计,要集中力量、认真修订好。四川最大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各地千差万别,要从制度设计上,从工作思路上结合四川实际分类指导,分而治之。他认为,用同一个办法处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管不好的,用同一个标准解决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解决不了的。
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条例草案
焦伟侠秘书长主张这次《条例》修改中要分类指导,对城乡分别作出规定,而不是用一个规定同时要求城乡实现,这很难做到。
毛大付委员指出,设有奖举报制度很有必要,毕竟各级环保部门人数是有限的,必须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也要靠科技的力量,让整个环境状态都在“互联网+”的天眼下,使环境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
强执法监管 让法更有力
修订草案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增了部分处罚条款,比如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六种按日计罚行为,比国家增加了1个条款和3种情况。
处罚力度加大,环境违法才能“hold得住”。委员们审议时指出,修订草案要突出刚性规定,不要有软的规定,这样执法的时候才能落实得了。“要强化监管执法的责任,要加重法律责任,在环境保护上要加大违法成本,重治重惩才能把问题刹得住。” 史志伦委员强调指出。
李天斌委员很关注法律责任问题。他说,修订草案总体罚款额度大约是200元到100万元的范畴。“我觉得整个处罚力度上限100万元太少,不应该规定一个上限是100万元。居民跳广场舞造成噪音污染几百元是可以纠正这个行为的,而重点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可能影响几百公里范围,污染很大,100万元的处罚力度就太低了。”他建议对重大污染事故不仅罚款,其事故责任人应移送法院和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补薄弱领域 让法更全面
修订草案此次对环境保护薄弱领域如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方面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
四川是农业大省,畜禽养殖量大面宽。但国家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有污染防治规定,对规模以下和散养户的畜禽污染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四川特色的防治规定:落实了统一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规定市县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农业部门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指导和服务。
对土壤污染防治,修订草案结合“土十条”和国家正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
噪声污染在环境污染投诉中占比较大,修订草案也对噪声污染防治作了明文规定。针对工业企业、金属加工、石材加工等多种噪声污染行为,修订草案细化了法律责任,提出了处罚规定。根据修订草案,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排放噪声污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李伊林委员说,城市噪音目前扰民非常严重,各种高音喇叭等,这方面的治理应更加严格。
袁险峰委员非常赞成加大对畜禽污染、噪音污染的控制力度,认为修订草案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杨文委员建议增加大气、水体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举措,合理分配排污量,约束排污者的行为;针对土壤酸化、水土流失、肥力质量退化防治等问题补充相关的规定。
为吸取甘肃省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环境破坏教训,袁险峰和杨文建议建议在条例中对我省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问题也要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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