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位复旦学子联名为林森浩求情 黄洋父:他们幼稚

09.05.2014  12:31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年前的春夏之交,复旦大学学生黄洋被同宿舍同学林森浩投毒致死一案震惊全国。今年2月,林森浩被法院认定为犯有故意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林森浩的辩护律师随即提请上诉。

        177位复旦大学学生为林森浩求情

        现在二审近在眼前。一封来自复旦大学同窗的请求信,或者我们可以把他称为“求情信”再次引爆了公众对这个案件的关注。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校老师学生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师生同窗之情,自古以来是最纯洁珍贵的,投毒置人于死,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永远被人唾骂。林森浩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因此,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是应有之惩罚。

        “但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让全社会从中汲取教训,绝对不能再发生此事。我们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

        有177位复旦大学学生,在这封请求信签下自己的名字,他们来自各个院系,但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和林森浩所就读的医学院。他们写信请求刀下留人的动机是什么?被害人家属对于这177位同学的求情又如何回应?

        心痛被害人、谴责加害人与此同时由于生活中的一些交集,复旦大学的177位同学对凶手也怀有一丝怜悯之心。他们不仅通过文字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和感情,同时也把这封信寄到了上海法院。一位同学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并没有人授意他们写信,这么做完全是出于自发:

        复旦大学学生:其实组织也谈不上组织,大家自发的,大家都觉得林森浩这个罪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有些过重了,既然一审已经判下来的话,大家就希望跟法院呼吁一下,也让法院了解一下同学们的心声。

        黄洋家人不准备原谅凶手:一定要判他的死刑

        信到了法院,质疑也随之而来。有网友说,严惩才是最好的震慑。还有人质问,给林森浩一个机会,谁来给黄洋一个机会?其中,被广泛转载的一则微博这样写道,除了黄洋父母谁也没有资格奢谈原谅。但显然黄洋的家人并不准备原谅毒害自己亲生儿子的凶手:

        黄洋爸爸:我认为他们作为法学院的学生,他们太幼稚了。我觉得中国人杀人,第一次杀人就不能谈死刑的这个说法(太幼稚),我的要求政府去严判,判处死刑,一定要判他的死刑。

        黄爸爸在采访中一再强调他眼中最简单的道理“杀人偿命”,与此同时作为生养黄洋的至亲,他也和我们陈述了失去儿子一年来,家人的心痛与煎熬:

        黄洋爸爸:失去爱子的这个阴影在我们一家人心里上都是无法抹去的,刚奶奶又去世,(奶奶)一直在家里谈黄洋谈了一年,都没回家,我们都没敢告诉她。她现在已经含冤而死了,一直在等着她的孙儿的回讯,但一直等不到。

        丧子一年,黄家人一直沉浸在悲伤之中,在他们眼中林森浩的形象就是三个字“杀人犯”,而当我们去探究,复旦这177名签字师生的心理时,则不得不考虑到,在他们的眼中林森浩的形象更为立体,他是“杀人犯”同时也是他们的同窗。采访了复旦大学签名师生的《法制晚报》记者温如军转述了几位同学的说法:

        温如军:他们就因为是一个学校的,都认识,也打过交道,知道林森浩这个人平时也不是表现的那么凶残,其实平时也是挺有善心的一个同学,没想到出现这样的事情。出现这样的事情,他们也是深恶痛绝的。最初的目的就是不想一下子失去两个同学。

        专家:“请求信”不能对判决造成绝对影响

        我们注意到,在请求信中,一些同学列举了林森浩平时生活学习的一些琐事。比如,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块钱,而他自己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元。他生活挺困难,但是病人送的红包,却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从始至终都很热心。

        其实,有亮光的地方就会有阴影。正如,事实的骨架上也必然有感情的血肉。只是在法律面前,林森浩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并不重要,重要是他是否杀了人?是否是故意杀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就认为,二审是否改判取决于是否有新的事实证据,“请求信”不能对判决造成绝对的影响。

        陈卫东:二审改判除非是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者说证据,或者说认为他是适用的法律不当,应该改。法律判决主要依据事实。(求情信)是法外的东西,不能对判决构成绝对的影响,但是它毕竟是一种民意,法院在做出判决的时候,应当考虑,但是如果认为他的行为非常恶劣、情节非常严重,需要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建议也可以不考虑。

        事实上公众有权对复旦大学这177位同学的求情表达不同意见,就如同这177位同学有权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想法一样。但关于是否应该写请求书的争论,应该停留在伦理层面。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则必须停留在事实层面。理清讨论的维度,道理才能越辩越明。(记者 张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