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还应为工作人员建职业年金
23.03.2015 11:27
本文来源: 机关党建
3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明确,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政府要求各地清理规范并停止执行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清理规范办法另行制定。
省政府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该《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 机关党建
23.03.201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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