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工资8%

23.03.2015  12:48
核心提示:  机关事业单位原来的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在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稳定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同时,也日渐暴露出矛盾  

 

  机关事业单位原来的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 在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稳定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同时, 也日渐暴露出矛盾。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给养老保险双轨制画上句号。

  日前, 四川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通过新建立的职业年金, 将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 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收入来源。

   改革范围

  “编制内”人员参与改革

  《意见》明确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基本原则、 范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等。

  其中, 改革的目标是要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 资金来源多渠道、 保障方式多层次、 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根据《意见》确定的改革范围, “编制内”人员是此次改革的对象, 包括我省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而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根据《意见》,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的核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则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注: 缴费工资, 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部分费用由单位代扣。

  《意见》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 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职业年金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改革前, 企业职工退休后可能有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两个主要收入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只领养老金。 改革后,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也将有两个主要收入来源, 即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意见》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 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制定, 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执行方式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保持现有待遇

  《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因此, 2014年10月1日成为改革前后的“分水岭”。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在这之中,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本人退休年龄、 利息等因素确定。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筹

  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保卡发放基本养老金

  此外, 根据《意见》要求,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未来, 将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筹。 即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统一编制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 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与此同时, 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我省将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

  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编制内”人员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工作变动怎么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意见》给出的答案是,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根据《意见》,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时, 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 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与此同时, 意见》进一步落实, 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中, 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 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 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