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城乡大病保险普惠民生惠及民众
记者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2014年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2014-02-08新华网)
看病难、看病贵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话题,更是全国和地方“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问题。在全国和地方“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建议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人民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事实上,这些极好的建议意见已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推进医疗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在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参合(保)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而在此前,上海闵行区、江苏太仓市已在各自进行大病医保的试验,并分别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操作模式。太仓是由政府设计制度、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保障范围包括医保目录内自负部分和目录外自费部分。闵行则把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都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此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而且还促进了社会事业和谐发展。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毫无疑问,这一系列改革举措为我国在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各地务必抓住当前改革的大好机遇期,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改革。正是如此,国务院医改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笔者认为,在就目前来看,我国在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非常必要,而且时机已经成熟。
笔者建议,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改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大额费用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从根本上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唯有如此,才能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普惠民生、惠及民众。(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