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案一审回顾:依法审判彰显公平正义
依法审判彰显公平正义
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于近日完成一审法律程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汉、刘维等死刑。其中,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回顾案件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法学专家们表示,案件审理和判决体现了司法公平正义,为我国依法、公正审理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广大干部群众对判决结果表示赞许,认为刘汉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灭,体现了党中央打黑除恶的决心和力度,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光明前景。
组织架构严密,刘汉有绝对控制力
随着法庭审理和一审宣判,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架构越发清晰——
2014年3月31日,开庭第一天,公诉人指控,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刘汉、刘维、孙某某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孙华君、缪军和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詹军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和王雷、田先伟、桓立柱、刘光辉、钟昌华、王万洪、张伟、曾建、袁绍林、张东华、孙长兵、闵杰、李君国、黄谋、田伟等为一般成员。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级非常严密,刘汉处于金字塔尖,平时只对刘维和孙某某发号施令,再由他们传达给下面的骨干成员;骨干成员养着一群‘小弟’,随时听令。”
在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另案被告人田伟出庭接受调查,证明孙某某和刘汉都说过“要敢打、敢冲,打架必须打赢,出了事公司会负责”的话。多名被告人的多份供述显示,为公司利益打架公司会管,有功的奖励、提拔重用,不听指挥或不敢出手的人会被开除。
在刘学军等3人案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揭示其组织层级的重要证据——刘学军的4本工作笔记。泛黄的笔记本上,以日记的形式记录着被告人刘学军(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从警期间,曾详细勾勒出刘汉、刘维、孙某某、曾建军、陈力铭等人的层级结构。由于刘学军包庇刘汉等人,未将该记录按规定提交归档。
公诉人当庭指出,该组织成员多人均证实,“孙某某、刘维平时都听刘汉的,刘汉就是他们的‘哥佬倌’。”刘汉对整个组织的发展壮大及协调、运转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对组织成员有绝对控制力,在组织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中,指挥实施或事后提供支持,足以认定系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汉、刘维兄弟以汉龙集团、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互相支持,共同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汉和刘维、孙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为领导;被告人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詹军等人为骨干;被告人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刘小平等人参加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为公司利益要敢于出手,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表现好的重用,不好的被开除”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罪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年多时间的侦办;400多名民警参与侦破;行程数十万公里调查取证;1000多名证人被依法询问;20名证人当庭陈述;1000多条补充侦查意见;800多册罪证材料……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审查、甄别、采信证据,最终依法作出庄严判决。
庭审过程中,刘汉、刘维和孙某某三人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1999年初,时任汉龙集团总经理的孙某某听说被害人王永成(绰号“大叫花”)扬言要炸汉龙集团保龄球馆,告知刘汉,刘汉指使孙某某找人将王永成“做掉”。孙某某将刘汉指示告诉孙华君和缪军,二人通知唐先兵、刘岗、李波、车大勇具体实施。后唐先兵等枪杀王永成。
关键证人孙某某出庭作证,其证言对刘汉是沉重一击。孙某某清楚地指明了刘汉下达“做掉”指示的具体时间、地点。他还证实,事发后,在刘汉授意下,他安排实施杀人的被告人孙华君、唐先兵、缪军等人去深圳,到刘汉的朋友范某某处躲藏,并分别给予了这些人奖励。孙某某当庭回忆的一些细节也与其他证言、证据相印证。
一审审理查明: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存续近20年,成员多达30余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刘汉、刘维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大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493亿元、美元1.4亿元;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明刘维垄断当地赌博游戏机厅、河道采砂权,获利400余万元,通过暴力行为垄断广汉市赌博游戏厅获利数千万元。这些证据被法院采信。
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购买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购买住房等。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示多份证据指控该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影响当地经济秩序。法警抬着陈列在展板上的枪支,向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席展示。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等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等物证及照片。
2008年,刘维以广汉一加油站油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安排曾建军等人堵塞加油站入口,随意殴打加油站员工;1999年,汉龙集团下属小岛公司在工程开发过程中,与当地村民产生矛盾,田伟带人对村民进行殴打;2000年10月的一天,刘维带人持枪在广汉市帕提亚大酒店的游戏机厅内借故闹事……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指控该组织寻衅滋事和多起欺压群众违法事实的证据。
一审判决指出,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通过贿赂、拉拢腐蚀等手段,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重罪轻罚或轻罪快放。在刘学军等3人案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物证,证明该组织一直寻求“保护伞”。一审法院认定,刘维通过结交收买刘忠伟、刘学军、吕斌等人充当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汉、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和窝藏罪。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同时,一审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汉龙集团以虚构项目、伪造合同、改变资金用途等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刘汉作为汉龙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综合全案证据,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