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婚内举债 离婚一年女方“被欠债”百万元
最高法13年前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借款,按双方共同债务处理。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逐年上升
未直接借款一方“自证清白”难度不小
最高法发布的“第24条”
夫妻一方借款按双方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婚5年后,成都姑娘小婉(化名)和老公小邱离了婚。没想到离婚后不久,陆续有债主找上门来向小婉催债。对方理由几乎相同:小邱欠账不还,要让小婉偿还,金额累计高达近200万元。
债主因为联系不上小邱,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小婉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一半债务。
3月14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小婉称前夫小邱借这一大笔钱时,她并不知情。为了替前夫还债,她已经卖掉了汽车和房子,“但窟窿太大,根本填不完。”
记者调查发现,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而未直接借款一方承担较大举证责任,“自证清白”的难度不小,法学界对此一直热议不断。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胡苷用呼吁: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对三方均进行约束。
离婚前
刷爆妻子5万信用卡 丈夫拖了两个月没还上
小婉2010年和小邱结婚,后生下儿子,一家人过得也还平安,可小婉老觉得丈夫有事瞒着自己。
“他说自己没办过信用卡,但是我洗衣服的时候,从他衣兜里翻出过信用卡账单。”小婉说,丈夫做二手奢侈品生意,平时做什么、赚多少从来不告诉她,“时间长了我心里很不舒服,觉得他不信任我。”
2015年年初,小邱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借小婉的信用卡套现。“刷了5万元,卡都刷爆了。从1月拖到3月,拖过了最后还款日都没还。他也不跟我说钱到底花到哪儿去了!”
小婉说,多次争吵后,她一气之下和丈夫办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
亲戚朋友都成了债主 她卖房卖车帮前夫还债
“2015年3月10日,我们办了离婚。不到2个月,就有债主找上门来。”小婉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始。
“最先是亲戚朋友上门要账,还有他生意上的伙伴。其中有个马先生(化名),4月初找上门来,说小邱欠了他20多万元。到12月起诉我的时候,又说是50多万元。”
从2015年3月到5月,陆续找上门来的债主多达十多个,大部分是认识的亲戚和朋友。“更多的是我家亲戚。”小婉说,到5月底,反馈的欠债数目,已累计约50万元。
“问了他(小邱)很多次,每次他都说就这些了,没有其他的了,但是债主一个接一个地出现。”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是在父母的劝说下,一直有复婚想法的小婉最初仍尝试着帮小邱还债。
“我把正在按揭的房子卖了,拿了30多万元还债。车子卖了5万多元,也拿去还债了。”小婉说,直到这时,她依然盼望着能尽快把钱还完,然后可以“重新开始”。
麻烦大
离婚一年“被欠债”百万 债主把她告上了法院
小婉没有想到,她最后的希望,在一个个催债电话中逐渐破灭。
“到了2015年七八月,我才反应过来,(前夫小邱)欠的钱远比我想象的更多。”几个月时间,不满30岁的小婉从110多斤瘦到80多斤,整晚整晚睡不着觉,“所有陌生来电都不敢接,害怕债主找上门来。”与此同时,3岁的儿子离不开人,年迈的父母也因受此事牵连,身体一落千丈。而前夫小邱则停了以前的手机号码,每次联系小婉,都是换不同的号码打来。
到了2015年底,小婉收到法院传票,马先生把小邱和她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此时,各方欠款累计已近200万元,如按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分配,小婉“被欠债”已达百万元。
小婉称,至今也不知前夫把这些钱花到哪儿去了。“我没想通,离婚前我们家每月日常开销7000元左右,他借钱的事情我根本不知道,他一分都没拿回家过,为什么我也要承担偿债责任?还得自证清白……”
3月15日,记者根据小婉提供的号码,拨打了其前夫小邱的电话,提示已停机。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纠纷 多地频发 日趋上升
在成都,像小婉一样“莫名其妙”背上债务的人并不罕见。
小婉的代理律师税浴洋说,仅自己手上目前正代理的类似案件就有2件,“这样的情况现在越来越多。”
成都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琴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作为专门代理婚姻相关案件的律师,她每年接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纠纷案件,占所有案件的20%以上,且呈“明显上升趋势”。
此外,从大数据看,在全国其他省份,这类情况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以湖南省为例,根据此前媒体报道,2013年、2014年、2015年3年间,该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件从1407件上升到3751件,增长2.67倍。
人大代表建议
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 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台后,一直是法律界的热点话题。
“法律界对此一直有争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胡苷用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该法条的出台背景,是曾经有债务人通过转移资产、离婚等方式躲避债务,对债权人利益带来了损害。“但是 24 条出台后出现了一个问题:举证责任基本上全部落到了没有借款的配偶一方,事实上自证清白并不容易。”债权人、直接借债人以及配偶三方,在举证责任上如何合理分配?胡苷用呼吁,对三方均应进行举证责任的约束,以保证各方利益。
此外,根据《潇湘晨报》等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在2014年、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提交了《关于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建议案》。在今年两会期间,她再次建议,“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更加具有权利平等意识,并适当倾斜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建议修改婚姻法,增加一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由一方签字的借款,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也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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