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仪陇县客车坠湖事故23人受处理

24.07.2014  20:14

    新华网四川频道7月24日电(本网记者 黄毅)四川省安监局24日公布了《南充市仪陇县“3.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在这起客车坠湖事故中,仪陇县县委书记陈科、县长石全华、副县长李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王伟,南运集团副总经理岳军等23人受处理。

    3月6日9时40分许,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驾驶人鲜跃驾驶川R41518客车(核载16人,实载12人),行至杨桥镇金鼓村五一桥路段时,车辆驶向路面左侧,撞断五一桥左侧石栏杆坠入柏杨湖中,造成车上乘客1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函复《南充市仪陇县“3.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已批复结案。四川省安监局24日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其中,事故客车驾驶人鲜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3月2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仪陇县马鞍镇千垭村3组非法修车点经营者罗建,非法从事客运车辆维修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南运集团副总经理岳军、车辆技术处处长郭松,以及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经理林劲松、副经理王勇、原副经理邓勇,分公司车辆技术科科长肖健、分公司安全科科长唐军、分公司马鞍车站副站长黄传君等8人被建议处5至8万元不等罚款的行政处罚。

    仪陇县副县长李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王伟、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企业安全管理股股长戴吉龙、2014年1月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马鞍交管站站长杨胜,2014年1月任县公安局马鞍派出所教导员黄铃、2014年1月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任飞、2013年11月任马鞍镇镇长尹志刚等7人被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仪陇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汪海洋、副局长谭纳德,马鞍镇副镇长刘炳建等3人被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仪陇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管理股股长邬刚被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责成仪陇县县长石全华向南充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县委书记陈科向南充市委写出书面检查。对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处60万元罚款。

    以上人员的政纪处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落实;行政处罚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