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车发动机号少4位数 达州车主闲置5年不敢开
律师说法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教师、律师蒋健表示,对于因车辆登记信息不一致造成的损失,车主是可以要求销售4S店给予赔偿。比如车辆因为登记不一致而不能被年审,不能过户交易,这些都应该属于损失,而不能因为有这些损失就认为买卖合同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余先生在先锋公司购买车辆后,先锋公司提供了相关的手续,余先生据此办理了车辆登记信息,并正常使用了四年,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导致本案损失扩大的正是由于车管所的拒绝变更,而不是4S店的手续的瑕疵,因此不能认为买卖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也不能据此撤销合同。
9年前,四川商人余先生在成都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原装进口雅科仕轿车,没想到,买车这等好事却变成了坏事,这台轿车让他卷入了几年官司并且无法正常使用。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在韩国现代汽车公司办理入关手续时,因电脑故障少登记了四位发动机号,随后的集装箱单、报关手续以及车辆销售后的登记手续均登记错误。使用四年后,余先生因申请补办登记证书才发现这一错误信息,由于不能及时更改相关报关手续,也不能及时提供海关方面的错误登记证明,车辆错误登记信息无法变更,导致这辆雅科仕闲置5年不能上路。
余先生申请变更登记被拒,为此起诉4S店。在长达5年的诉讼之后,最新的情况是,他无法告赢4S店。车辆已闲置多年的余先生不知所措。
开了四年的进口车
咋无法补办登记证书
2006年1月,车主余先生以43.8万元的价格在四川省先锋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购买了雅科仕轿车,并向达州市车管所申请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随后将其开到了自己的工作地云南。行驶四年后,余先生发现车辆的登记证书意外丢失,于是带着相关手续向达州车管所申请补办。车管所在审核其申请材料时,发现余先生的雅科仕轿车登记的发动机号与车辆实际发动机号不一致,登记手续上的发动机号少了4位数字。随后,车管所工作人员调取了川S43666的档案资料,其存档信息中的发动机号也与车辆实际发动机号不一致。在此情况下,达州车管所拒绝为余先生补办车辆登记证书。
“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上的发动机号都少了4位数,与车辆实际发动机号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车子肯定不敢开了。”余先生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车辆登记信息不一致,车子不但不能年检,发生事故也难通过保险理赔。”余先生将车停在了自家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安顿”下来,开始了诉讼之路。
发动机号少登记4位数字
系韩国车企电脑故障所致
经三级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余先生在先锋公司购买的川S43666雅科仕现代汽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有关车辆身份信息上的发动机号均登记为“G6CU522”,与车辆实际发动机号“G6CU5222806”不一致,其“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与车辆实际代码一致。
而导致上述单证发动机号与实际发动机号不一致的原因,是韩国现代汽车公司的电脑发生故障。据2010年6月17日一份印有韩国现代汽车公司标识的情况说明显示,2005年7月,韩国现代公司电脑发生故障,致使当月发运四川省先锋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辆雅科仕的集装箱单上发动机号码未打全(经复查发动机号为G6CU5222806,而集装箱单为G6CU522-),同时导致关单和商检单上也出现不全的发动机号码,进而使客户不能正常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情况说明对此表达了歉意,希望达州车管所能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达州车管所登记车辆所依据的是上述系列报关手续,而非车辆生产商提供的手续,由于报关手续上的号码均为错误号码,仅有韩国现代公司的情况说明,不能直接对上述报关手续的错误登记进行更正。因此,达州车管所在没有报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无法对川S43666的登记信息进行变更。
二审法院:
没有“登记证书”不影响车辆上路
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先锋汽车公司对所销售的车辆均应尽到谨慎注意和审查义务,不仅应保证车辆质量合格,还应保证车、证数据一致,保证买受人能正常登记权属,安全上路行驶,达到买受人能合法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车辆的合同目的。因车身印有的发动机号与随车单证载明的发动机号不一致,导致车主在申请补办时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致使车主无法享有、行使对车辆的物权,双方的买卖合同目的至今未能实现。
高新区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先锋公司向余先生退款43.8万元,并向余先生支付经济损失4.3万元。
先锋汽车公司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是机动车所有权的一个证明文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车辆抵押时的登记问题,根据道法的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无需携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故《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的有无,不妨碍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的正常使用。余先生认为《机动车辆登记证书》遗失,达州车管所以发动机号不一致为由拒绝补办,导致余先生不能使用车辆,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不能成立,余先生无权主张解除车辆买卖合同。
成都中院还认为,余先生申请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被拒,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维权。据此,成都中院二审判决撤销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余先生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维持成都中院的二审判决。
达州车管所:
通过“技改”可使发动机号与登记信息一致
达州车管所所长憔俊勇介绍,在2006年登记上牌时,民警依据的是《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单证,并且查验了公安部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经核查,单证上的登记内容和系统里的内容一致,于是为该车办理了登记。“事实上,不管是单证上还是系统内的发动机号,都比实际发动机号少了4位。”憔所长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按照当时的规定和操作,车管所都是依法依规办理了登记,不存在过错。
至于2010年不能为余先生补办车辆登记证书的原因,憔俊勇称,在2010年受理补办申请时,民警发现车管所登记信息与车辆实际信息不一致,还特意调出了原始档案,发现原始档案与登记信息一致,但与车辆实际信息不一致。“导致不一致的是报关时的随车单证。”憔俊勇称,在此情况下,想变更登记,需要报关的天津海关出具一份相关的证明,“事实上,从那之后,余先生至今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明,也没有再来申请补办。”
憔俊勇介绍,余先生如今有两个办法:一是向报关海关申请出具证明材料,二是通过车辆技术改造的方式,变更发动机上的号码,以达到车辆与登记信息一致。“按照以前的规定不能改发动机号,只能改登记信息,现在锁定车辆唯一性的是车架号,而不再是发动机号,因此技改也是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