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银行业监管 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金融服务

05.01.2016  09:03

 

——访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周慕冰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脱贫攻坚进入冲刺阶段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随后召开的全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具体部署了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各项工作。近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周慕冰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回顾了近年来银监会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扶贫开发金融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下一阶段的措施安排。 

  记者:金融扶贫是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吹响了脱贫攻坚战的冲锋号,对于这次会议提出的目标,您如何理解? 

  周慕冰: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阐述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系统分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脱贫攻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全面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既有统揽全局的指导性,又有切中时弊的针对性和解决问题的操作性,是新时期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行动纲领和工作指南。会议号召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脱贫攻坚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重大。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后,银监会迅速召开党委扩大会,传达学习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学习了汪洋副总理的总结讲话,研究讨论了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已经初步审定并将尽快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投入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布置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好中央要求,真抓实干,合力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 

  记者:近年来,银监会在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上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金融服务,银行业还面临哪些挑战? 

  周慕冰:近年来,银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各项工作部署,在切实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同时,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通过专门出台针对老少边穷地区的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着力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积极配合扶贫办推行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扶贫贷款和扶贫到户小额信贷发放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扶贫对象收入增加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着力创新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专门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的战略方针,明确和细化了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先后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两个重要文件。 

  针对金融服务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门提出“每年在贫困地区的信贷投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其他地区平均水平,进一步放开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等多项工作要求,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金融支持,有效提升了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二是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信贷投放逐年增加。相关数据表明:一是贫困地区的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832个贫困县的各项贷款余额超过3.3万亿元,同比增长18.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9个百分点;二是针对贫困农户发放的贷款大幅增加。全国832个贫困县的农户贷款余额达2300多亿元,较2011年年底增加了近1500亿元,年均增长25%以上。 

  三是各类金融机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功能作用有效发挥。首先,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支持扶贫开发能力不断增强。目前,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开发贷款业务已覆盖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县中的713个,贷款余额7685亿元,占全部银行业在832个县信贷投放总量的20%以上,其中助学贷款692亿元,有力支持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其次,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不断拓展。在原有粮棉油收购资金业务基础上,针对贫困地区开展基础设施、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重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信贷业务,有力支持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2011年以来,该行已累计向贫困地区投放贷款6618亿元。再次,商业性金融机构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和贫困农户生产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农业银行专门针对832个扶贫重点县产业特点,逐片区制定了金融服务方案和特色产业服务方案。例如,该行在江西、湖南等地推出“油茶贷”产品,实施发展特色农业带动扶贫。目前,该行在832个扶贫重点县的贷款余额达1131.7亿元。2015年,邮储银行在832个扶贫重点县累计发放个人生产创业贷款774.36亿元。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扶贫贴息贷款发放,承担了全国扶贫贴息项目贷款的40%、到户贷款的70%。 

  四是贫困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持续推进。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决定,妥善解决贫困边远地区基础金融服务缺失问题,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银监会将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作为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战略性工程予以重点推动,为改进边远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4年以来,在实现全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以推进全覆盖工作取得的良好经验,进一步指导加强农村基层金融服务网络建设,以推广现代支付结算渠道为主要手段,引导将金融服务触角向村一级有效延伸,力争早日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打通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目前,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290家,其中243家在贫困县。全国58.9万个行政村中,已有54万多个实现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占比92%。服务范围涵盖代发最低保障金、粮食直补款、支农补贴资金、老年人生活补助、养老金、新农保、缴付水电费、转账汇款以及小额现金存取等,基本满足了贫困地区广大农户的基础金融服务需求。 

  五是认真做好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工作。银监会积极配合扶贫办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扶贫贷款和扶贫到户小额信贷发放工作,扶贫贷款主体逐步扩大,除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也都有涉足,形成了扶贫贷款发放主体的多元化格局,扶贫对象受益面不断扩大,有力地促进了扶贫对象收入增加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据国务院扶贫办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累放扶贫贴息小额信用贷款达826.6亿元。 

  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金融服务,银行业当前面临一系列现实挑战。一是金融扶贫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各地扶贫办与金融机构之间没有形成互联互通,对提高金融扶贫精准度产生影响。二是财政扶贫贴息资金规模小,财政贴息资金作为其中一小部分,难以带动更多的商业化扶贫贴息贷款投入。三是扶贫贷款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缺乏,抑制了商业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四是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长期信贷资金投入,迫切需要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好合力作用。 

  记者:下一步,银监会怎样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需要遵循哪些原则,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周慕冰:为更好体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我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提出了需要坚持的工作原则。 

  一要实行精准发力、精细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生产和发展、移民搬迁安置等领域的金融服务需求,采取一项一策、一项一法、一项一品的精细化管理方法,使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贫困人口、具体扶贫开发项目,真正做信贷资金使用对象准确、期限合理、流程匹配。 

  二要落实专门机构、专业管理。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专门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机构,对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调配资源,对任务确定、责任划分、时间计划安排、信贷政策、业务授权、金融创新、资源配置、跟踪督查等进行统筹安排。 

  三要做到找准定位、落实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机构优势,找准职责定位。要按地区、项目、贫困人群,合理确定自身承担的包括机构网点覆盖、扶持贫困户数量以及资金投放等服务指标,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具体工作措施方面,我们也做了一些考虑和安排。 

  一是以机构定位为依托,落实脱贫攻坚责任。立足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和市场定位,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互补作用,落实各类机构的金融服务责任。以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主渠道,加大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投放;引导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对贫困地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支持。鼓励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仿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形式建立专门工作机制,采取“包干服务”等措施,落实金融扶贫责任。 

  二是以增加投入为核心,优化调整信贷政策。进一步放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条件,降低到户贴息贷款的利率水平;加大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等脱贫攻坚项目信贷资金配套比例;合理延长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医疗救助等项目贷款的期限;允许发放有确定后续资金来源扶贫攻坚项目过桥贷款;在政策范围内,合理确定和适当延长贫困户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等。同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贫困地区、贫困户贷款质量考核给予一定的容忍度,推动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等。 

  三是以提高效率为主线,大力开展服务创新。针对各地扶贫攻坚项目建设的新方式、新特点,开发多样化的授信服务和融资模式。主动适应各地脱贫攻坚投融资主体的服务需求,建立有效服务流程。鼓励地方政府和扶贫开发部门灵活运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建立扶贫贷款的担保、风险分散和补偿等机制,撬动信贷资金投入。根据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项目实际,创新基于产业扶贫链条的授信方式。 

  四是以共享理念为指引,加快普惠金融建设步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村设立机构网点实行更加宽松的准入政策,建立准入绿色通道。加大贫困地区行政村金融电子化机具的布放力度,优先在贫困地区推动实现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鼓励多种金融服务业态发展,支持各地优先在贫困地区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贫困县成立由财政注资的针对贫困户的担保机构,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服务,发挥网络借贷机构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开展对贫困户的融资服务。 

  五是以有效监管为保证,主动识别防御金融风险。制定专门的有关脱贫攻坚项目和到户的贷款管理办法,把扶贫项目和贫困对象认定结果的真实性作为发放扶贫贷款的首要必要条件。在充分考虑脱贫攻坚项目和贫困户的政府投入、项目资本金、补助(贴)标准、贴息程度等基础上,全面评估借款对象的还款能力,落实还款保障条件。支持设立专门项目账户对脱贫攻坚项目进行监测和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经营情况以及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把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作为贷款检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