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布“3.15”案例:超市将洗衣液当矿泉水卖

09.03.2015  14:38

  四川新闻网(微博微信)成都3月8日讯(记者 李丹)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消协获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成都市消协将连续三天对外发布“3.15”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2014年全年成都市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529件,解决1126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30多万元,其中加倍赔偿的投诉193件,加倍赔偿金额279123.6元。

  成都市消协副秘书长韩重洋表示,今年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加倍赔偿”、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虚假宣传、商品质量等有代表性的案例,涉及到食品、汽车、金融、成品油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2014年,成都市消协受理的关于虚假宣传的投诉有386件,比起2013年受理的284件上升了35.92%。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期发布的三个案例均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相关,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案例一:

  市民购买打印机被瞒型号 商家最后赔三倍价格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0日,消费者覃先生在崇州市崇阳镇上南街某数码产品经营部,以120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型号为SCX-3401的打印机,回去后在安装驱动程序时型号显示为SCX-3405,经仔细查看打印机的外包装及打印机正面和背面的标识,发现表层标签是SCX-3401,被覆盖的标签型号却是SCX-3405,与所购买的打印机标识型号不一致,价格便宜上百元。于是,覃先生到崇州市消协崇阳消协分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家退还购机款并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崇州市消协崇阳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3月28日,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之规定。最后,消协促使某数码产品经营部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购机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600元,成功地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的规定调解了一起欺诈消费者的纠纷。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某数码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表现了主观故意实施欺诈的违法特征,消协处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结果合法有效。

  案例二:

  超市管理松散 洗衣液当矿泉水卖被赔数万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的一天上午,消费者彭婆婆逛街时因口渴到双流县文星镇某超市连锁店,购买了一瓶“农夫山泉”矿泉水。彭婆婆未出店,便打开猛喝了几口,感觉好像有洗涤剂的味道,于是便询问身旁的店员。店员接过太婆手中的矿泉水瓶看后,叫来几名店员一起了解取水位置及付款情况等问题,当场确认是店里清洁人员用空农夫山泉矿泉水瓶兑装的洗手液。由于店员疏忽未按规定放置,导致太婆误买误服。店方立即将太婆送往医院救治。事后太婆家人就此事向双流县消协进行了投诉,要求给予伤害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3月21日下午,双流县消协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处理。首先对店方的货品分类以及存放疏忽、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进行了批评,要求以此为训,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其次对店方在事故发生后不推卸责任,采取紧急措施积极救助等行为给予了肯定。最后,针对造成消费者伤害赔偿问题,专门组织店方学习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对店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受害当事人的相关损失进行协商赔偿等事宜做出了解释。几经调解,店方与投诉人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某超市连锁店向伤害人道歉;支付全部医疗等费用5300元;按销售假劣商品增加消费赔偿500元;给予一次性包干伤害赔偿25300元。

  【案例评析】

  第一,该案中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混乱,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粗心大意,将洗手液装入矿泉水瓶与销售的矿泉水摆放一起是该起消费安全伤害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此,经营者应依法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经营者应当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对消费者做出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经营者用空农夫山泉矿泉水瓶兑装的洗手液,明知不能食用,却摆放于食品区,这种行为涉嫌欺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该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三:

  中得“大奖”莫轻信 违法售假必受罚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8日,大邑县消协收到“县长信箱”转来一封张女士投诉信。7月25日,投诉人张女士与其母去某百货商场购买日用品,在商场的抽奖活动中得一个一等奖,然后花了810元以1.5折的低价购买价值5400元的银镶玉吊坠。回家后总感觉不踏实,怀疑受骗,上网查询后发现其它地区有类似的抽奖方式诱骗消费者购物而受到处罚的事例,遂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大邑县消协在接到投诉信后,即会同城关消协分会进行调查处理。城关消协分会当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对某百货商场经营金银首饰专柜实施调查。发现专柜现场显著位置摆放有5个抽奖盒,其中三个抽奖盒内奖券全部为无中奖标识奖券,两个抽奖盒内全部为一等奖标识奖券,同时在现场未见抽奖详细信息公示。消协人员当即指出百货商场的行为涉嫌以虚假有奖销售方式欺诈消费者。在消协通知商场前来调解的当日,将此案移送大邑县工商局对其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商场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一楼大厅的“风之岸”专柜开展有奖促销珠宝、玉器类产品。为增加营业收入,商场实施了虚假有奖销售、虚假打折及虚假宣传行为,销售额高达685350.51元,大邑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商场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51130元。并要求该商场立即主动消除影响,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7月30日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该商场退还了投诉人张女士购买吊坠款810元,并当场道歉。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在低价购买了商家以“中奖”名义推销的商品,怀疑受骗,上网查询后发现其它地区也有以类似的抽奖方式诱骗消费者购物而受到处罚的事例,及时向消协投诉,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对净化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本案中的经营者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一是触犯了《价格法》所规定的禁止条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二是触犯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按照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该商场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那些低于成本价“中大奖”的虚假宣传销售方式一定要警惕,不贪便宜,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到相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