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运渣车司机被判2年6个月
2013年11月4日,警方找到型号完全相同的车辆模拟碾轧现场。(资料图片)
7月28日,杨某被判交通肇事罪,本人当庭认罪。
2013年12月1日,成都红星路隧道被渣土染红。
成都一处道路上渣土堵路。
因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意杀人,肇事司机被判交通肇事罪获刑2年6个月
2013年10月15日晚,45岁的杨某驾驶着运渣车来到成都金牛区洞子口乡的一处烂尾楼前,为了节省200元的倒渣费,他选择了将建渣违规倾倒在楼前。杨某没想到,为了省这200元,他和工地看门人刘光云两个人乃至两个家庭的命运就此改变:在杨某倒完建渣驾车驶离现场的过程中,前来阻止他的刘光云被碾轧致死。23个小时后,杨某主动投案。(华西都市报2013年11月5日曾报道)
2014年7月28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杨某被判交通肇事罪成立,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本人当庭认罪。而刘光云的家人则表示不能接受该判决结果,将通过法律途径申诉。
事件回放
阻止倒建渣 看门人命丧车轮
2013年10月15日晚上9点多,杨某驾驶一辆装满渣土的载重自卸车,来到金牛区洞子口踏水村8组一无名道路的烂尾楼工地前。
杨某没有开车灯,眼见周围无人,他便直接控制车厢开始将渣土倾倒在工地内。发动机的轰鸣声和倒渣时发出的巨大声响惊动了居住在旁的工地看门人刘光云。
连手电筒都没有来得及拿,刘光云径直跑出屋外,一边呼喊着,一边跑到了杨某所驾运渣车的左侧车头附近。可惜刘光云的呼喊没能奏效,杨某倒完了渣土,并开车驶离了现场。随即赶到的120和交警发现,被碾轧的刘光云因头部受伤严重,已当场身亡。
司机投案自首 称不知碾到了人
负责事故调查的成都市交警二分局民警对留在现场的车轮印进行勘察,并调取了周围的天网录像后,逐步缩小了侦查范围。
就在事发23小时后,杨某来到了交警二分局投案自首。“听说踏水村有运渣车碾死人,我在昨天晚上去过那里倒建渣,不晓得是不是我。”他告诉民警。
办案民警根据杨某提供的线索,在一个停车场内找到了他的载重自卸车。民警对车辆进行勘察取证后发现,车上并没有撞击痕迹,在车左侧挡板和车底则发现了一些残留的人体组织,根据DNA比对,证实与刘光云的DNA一致。
随后,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庭审现场
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
司机是否知道车旁有人?
2013年11月1日,经检察院批准,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当时在成都市尚属首例。而在昨天庭审中,杨某最终还是以涉嫌交通肇事被提起公诉。
记者在起诉书中看到,此案从案发到今年5月,警方共补充侦查两次。“警方充分调查以及经检察院审查后,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杨某知道当时车旁有人和故意杀人。”公诉人同时也是金牛检察院副检察长秦宗龙说。
现场模拟 还原死者位于司机“盲点”
“警方找到型号完全相同的车辆进行了现场模拟,发现死者出事时所在的位置属于司机的盲点,就算打开车灯也看不到人。另外,车子的噪音很大,确实有可能听不见窗外的呼喊声。但证明其交通肇事的证据是充分的。”针对杨某所涉罪名的变更,秦宗龙如是说。
庭审过程中,杨某也坚称他当时并不知道刘光云在车边,“不晓得碾到人了。”
证言存在矛盾 未全采信“目击证人”
事发后,刘光云的工友陈先生曾表示,他当时和刘光云曾一前一后前去阻止杨某倾倒建渣,杨某可能存在一些“故意”情节。然而,陈先生的证言并未被完全采信。
“他的几次证言对事发时状况的描述存在反复和矛盾,比如车身颜色和车体位置等。”杨某的辩护律师庭上称,当时天已黑且没有灯光,陈某如果如其所说和杨某相距30多米,其实没有办法切实看到事发过程。记者了解到,这个情况也一定程度导致杨某在最终被起诉时罪名从故意杀人变为交通肇事。
昨天上午,法庭经过审理后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考虑到他的自首情节和综合其他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民事赔偿部分,因刘光云家属拒绝调解,所以双方将另行寻找解决方式。
杨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会上诉。
对话当事人
受害人家属表示将继续申诉
仍认为碾轧是“明知故犯”
法官宣判后,杨某的不少家属和他本人都当场落泪。此前他曾说过,他当了20年的司机,一直很遵守交通法规。杨某称,事发前几天他受了伤,本来每天只跑一趟车,当晚本来不想跑,但最终决定出来赚钱。
“要是知道有其他运渣车在那里乱倒过,我是不会去的。”杨某说,正规倒场在金丰高架绕城入口附近,每倒一次交给倒场200元钱,为了省这笔钱,他最终选择了违规倾倒,“真的很后悔。”
另一方面,刘光云的家属则直言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刘的母亲赵女士和妻子唐女士都认为,杨某当时是“明知故犯”,应该给予其更严重的惩处,“给死者一个交代。”两人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申诉。
律师说法
罪名变更属正常 证据支持最重要
从最初逮捕时的涉嫌故意杀人,到起诉时的交通肇事,杨某涉嫌罪名变更是否合理?对此,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军认为,如果缺乏有效证据的支持,这样的罪名变更是正常、合理和合法的。
陈军说,虽然事故造成了刘光云的死亡这点客观事实没有异议,但故意杀人罪要求当事人必须存在“主观故意性”,也就是说杨某如果明知刘光云在车边,且自己的行为会对其造成致命伤害的情况下依然驾车离开就具有主观故意性,“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要有证据支持。打个比方,如果有反复碾轧的痕迹或相关的录像,那就直接可以证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性。”
另一方面,陈军说,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在量刑上也有巨大差别,“所以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和法院审判时都会慎重考虑,必须以证据所能反映的事实为基准。”
新闻延伸
运渣车之祸:红星路隧道也成“倒场”
28日下午,记者来到了金丰立交绕城路口附近,寻找杨某之前提到倒建渣正规场地。
记者询问了数个货车司机和货运经营者,他们都表示没听说过附近有正规的倒场。一位在工地专门负责建渣回填的经理刘先生告诉记者,所谓的倒场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如果今天我这个工地需要建渣回填土地,那么我这就变成了倒场,明天不需要了,就不是倒场了。”
非法倾倒
刘先生说,因为材质有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建渣都会有人收,“一般我们就只收砖石,带渣土的都不收。
收费标准,一般是大型运渣车80元每车次,小农用车60元每车次。”
而实际上,记者通过相关部门了解到,公路边、废弃的工地、农村田地,如今都成了一些司机们免费的倒场。去年12月2日,红星路下穿隧道便成了“倒场”,1.5公里的道路一夜之间堆满了渣土,近60名清洁工和4台洒水车清理了5个小时才恢复了道路原貌。
“利”字惹祸
守工地的王大爷说,一般运渣车的建渣都来源于建筑工地,“挖出来或者拆下来的建渣不能堆到工地影响施工。老板就雇运渣车运走,每车次给三四百。也不会管他们拉到哪儿去,倒到哪。”
“就是为了省钱。”运渣车司机李某说,从去年4月开始,运渣车开始密闭运输,如今运一车建渣装载费为300元左右,如果去寻找相对正规的倒场,除了要缴纳数十元到上百元的倒渣费,还要用去不少油料,“算下来赚不到好多钱。”
为了“挣钱”,一些司机往往就选择在装载建渣的工地附近,找一个相对隐蔽的地方直接倾倒。“几分钟就搞定,然后马上再去拉一车。”李某说,废弃的工地和没有监控、人烟稀少的公路边就成了“首选。”
成都重拳整治 违规倾倒建渣最高罚10万
针对乱倒建渣的现象,锦江区城管部门成龙片区专门成立了“反倾倒队”,由18名城管人员和4辆皮卡车组成,龙舟路街道办也成立了这样的巡逻队。每天夜里,“反倾倒队”在辖区内巡逻,负责制止运渣车违规倾倒。
今年初,《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成都市专门设置了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举报投诉电话,并首次面向社会公布。
投诉举报电话涵盖市扬尘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及各区(市)县,电话将由专人24小时值守。若建设施工单位非法排放建筑垃圾,一经核实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运输企业沿途倾倒和沿途洒漏造成特别严重污染的行为,进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组稿件采写:金牛检法 华西都市报记者熊浩然实习生周宏扬摄影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