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消除户籍差别 就业失业登记实现城乡统一
24日,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从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帮扶要求。各项建议与意见有效期为五年。
就业失业登记城乡统一
意见提出,将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即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农民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农民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一样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把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享受免费职业教育。
意见强调,要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它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意见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根据意见,要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加快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
农民工将纳入公积金实施范围
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省内就业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将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在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和学校接受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提高教育质量。
根据要求,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原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并逐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落户城镇不得强制收回宅基地
为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意见提出,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
意见强调,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同时,意见提出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华西都市报记者李媛莉
原标题:
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就业失业登记实现城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