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党风廉政“责任清单” 健全常态约谈制
7月1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中共成都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获悉,备受
各方瞩目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 意 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获成都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实施意见》最引关注的是,首次厘清党委50项主体责任和纪委16项监督责任。《实施意见》还明确,落实查办腐败案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专设责任落实机制,健全常态约谈、签字背书的责任督促机制等。
党委承担50项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称,在推进反腐败工作中,各级党委承担50项主体责任,并细化分解为三个层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有8大类27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有4大类14项;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有4大类9项。中共成都市纪委常委、成都市预防腐败局副局长李彬表示,虽然这50项责任并非全是“新要求”,但《实施意见》将“主体责任”形式固定化下来,“让党委责无旁贷、无处推脱”。
纪委承担16项监督责任
《实施意见》首次对纪律检查机关“应当而且必须”承担的“监督责任”作了清晰的界定,有6大类16项。在查办案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等。
两责任落实不力将问责
《实施意见》明确,要专设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推出一系列硬性制度,确保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据了解,需要健全落实的机制有6大类,其中,健全常态约谈、签字背书的责任督促机制最引关注。
李彬称,未来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具体责任行为进行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考核和追责的依据,“如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
华西都市报记者 赖芳杰 殷航实习生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