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前四川通气城镇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据省发改委网站消息,今天,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将全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设置为三档,采用边际用气量确定分档气量。所有通过燃气管网供气的城镇(乡)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确保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镇建立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以下为《意见》全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
(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我省虽然是天然气生产大省,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全省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季节性、资源性供气矛盾逐步显现。长期以来,国家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省份及我省少数城市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各地可结合本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分档气量确定。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设置为三档,采用边际用气量确定分档气量。其中:
第一档用气指导量为360~420立方米/年·户,由各地结合实际,按扣除空置户后剩余范围内覆盖80%的居民家庭中,最高用气户年度用气量具体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
第二档用气指导量为600~660立方米/年·户,由各地结合实际,按扣除空置户后剩余范围内覆盖95%的居民家庭中,最高用气户年度用气量具体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过第二档用气量部分。
(二)分档气价制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2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5的比价。
(三)实施范围。所有通过燃气管网供气的城镇(乡)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与第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执行,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
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用气价格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本次建立阶梯气价时未按比价关系调整到位的,应在今后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时调整到位。
IC卡预付费(预售气)用户可按一定周期销售量与用气量综合确认阶梯气价,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实施。
对于使用管道煤气的,阶梯气价另作规定。
(四)计价周期。阶梯气价计价周期原则上以年为单位。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五)加快户表改造。“一户一表”是实行阶梯气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快户表改造进度,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气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燃气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要逐步计入成本。
(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七)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城镇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城镇燃气企业实施阶梯气价增加的成本开支、“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工作步伐,尽早启动相关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镇建立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已实现阶梯气价的城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可以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建立,也可以按照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建立。具体方案由市(州)协商各县(区)确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明确推进居民阶梯气价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同时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合理确定分档气量、计价周期等,尽快制定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确保阶梯气价落实的保障措施。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做好方案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城镇居民、燃气企业、消费者协会等各方意见,对阶梯气价的档次划分、计价周期、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并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后实施。
尚未建立供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城市,应尽快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建立联动机制时,应考虑由供气价格变化引起的输差和税收变化因素。联动机制相关听证工作可结合此次阶梯气价听证一并进行。
(四)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气价而降低。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天然气资源供需状况、实行阶梯气价对保障供应、促进节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制度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2015年底前,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一次本地推进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推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