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三年间帮助64483名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由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开展的、为期三年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于近日圆满结束,大量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据介绍,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救助保护机构共帮助64483名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
日前,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明确提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2012年,中央综治办、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8部门在全国联合开展了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未成年人流浪现象明显减少。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扎实做好关爱帮扶和源头防治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2013年5月,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0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
二、为期三年的专项行动成效如何?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商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联动的主动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形成了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在各成员单位有力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及时发现、快速反应、有效救助、全面保护、妥善安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长效机制逐步健全,返校复学和教育转化工作不断强化,大量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源头预防工作扎实开展,控辍保学机制不断完善,适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明显减少。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量2013年为18.4万人次,2014年降至15.8万人次,2016年第一季度仅为1.65万人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救助保护机构共帮助64483名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其中,接受义务教育38833人,占60.2%;接受职业教育8428人,占13.1%;接受特殊教育4226人,占6.6%;接受职业培训12996人,占20.1%。
三、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是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民政部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将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合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建立完善救助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接得回、留得下、入学顺、过得好。中央综治办连续三年会同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专项组、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部门召开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对包括专项行动在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强化各地“属地管理”职责,推动形成了“党政领导、民政牵头、综治协调、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有力工作格局。此外,为从源头预防困境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民政部在全国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等问题,强化困境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综合治理。
二是强化督导考核。 民政部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列为面向省级民政部门的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指标,并纳入中央专项资金分配考核因素,指导各省级民政部门抓好推进落实,力求取得实效。中央综治办将专项行动纳入综治(平安中国建设)工作考评内容,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平安家庭”“平安校园”创建重要内容。各地逐步健全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并通过成立督查小组或联合检查组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湖北省多个地市对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严重、不及时上报辖区未成年人失踪和辍学情况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江西定南、遂川、乐平等地建立了督查通报制度,将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列为工作考核对象,视情进行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
三是完善信息化保障。 民政部研发并启用了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操作流程,支持提供辖区救助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功能,为各级民政部门实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视情开展督导检查提供“大数据”技术支撑,系统全国覆盖率已达到98%。为帮助滞留在救助保护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返家,民政部2016年1月1日启用了全国救助寻亲网。各地救助保护机构通过寻亲网、异地交流问询、口音分析、DNA比对、报公安协助查询等多种方式,帮助近百名流浪未成年人成功寻亲并及时返家复学。
四、在推动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一是开展教育转化。 各地民政部门积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的同时,帮助其明道理、知是非、纠偏差、学知识,树立积极向上、健康快乐的人生态度。各地救助保护机构不断探索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通过录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建立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等方式,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教育矫治,提供心理咨询、帮教辅导、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服务。湖北省民政厅创办流浪未成年人楚星教育班,通过总结各地教育矫治实践经验,以武汉市救助管理站为基地,对全省滞留在救助保护机构6个月以上、能够接受课堂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开展集中教育矫治和心理疏导,授课6480课时,惠及流浪未成年人1634人。福建三明、湖南湘潭在救助保护机构设立青年志愿者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等志愿服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救助保护机构共为27415名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为32992名流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矫治。
二是分类复学帮扶。 救助保护机构根据未成年人个体特点,对其进行个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提出相应复学帮扶建议,帮助就近入学。各救助保护机构与街道办事处及各社区进行衔接,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类型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精准帮扶,落实关爱帮扶、返校复学责任人。对14岁以下的流浪未成年人,在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后,安排其返校接受义务教育。对15岁以上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在尊重其学习意愿的基础上开展替代教育。宁夏回族自治区为15岁以上不适宜返校复学的流浪未成年人免费开展职业培训,对适龄者妥善安排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援助服务,提供就业岗位。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入读技工学校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并通过组织勤工俭学、设立奖学金等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各地按照规定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有10567名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
三是健全控辍保学机制。 教育部推动各地强化控制辍学、失学责任制,建立完善适龄儿童失学辍学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为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奠定了基础。2013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建立学籍信息管理制度,确定“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动态监管、全程跟踪”基本原则,明确学校及时报告学生辍学情况的程序和责任,对学生就学情况实行动态监控,指导做好劝学返学工作。2014年,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推动农村学校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近三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保持高位稳定态势,均在99.7%以上。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持续提高,2015年达到93.0%,比2013年提高0.7个百分点。
五、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源头预防工作是如何具体开展的?
一是建立基础台帐。 各地民政部门指导救助保护机构普遍利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救助服务网络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工作,依托社区、村(居)委会和学校对所属区域内有流浪乞讨经历或倾向的重点未成年人及困难家庭登记造册,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账,全面细致掌握数量、人员结构、分布和现实状况等情况。司法部组织各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30万余名,逐一进行登记造册。中央综治办会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7号),全面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等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的实时采集。各地以救助保护机构为工作平台,设立并公布流浪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举报电话,与公安机关、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动态共享。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共摸排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127.51万人。
二是跟踪回访评估。 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重点把好“流浪前”与“流浪后”两个关口,主动将服务范围拓展至社区、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区域,将救助对象扩大至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群体,将救助时效延伸至流浪前预防及救助后跟踪回访。同时,积极发挥社区(居委会)、专业社工机构的作用,深入流浪未成年人家庭了解情况,做好家庭评估工作,加强监护监督和家庭教育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救助保护机构、镇(街)民政办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回访小组,联合公安、教育、人社、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或组织以及社工、心理咨询师、法律工作者组成多个小组,按照困境未成年人数量、流浪救助情况、返校复学情况、教育转化情况、控辍保学情况、关爱帮扶情况、源头治理情况等7项内容,进村进户逐个开展调查回访和需求评估,掌握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就业情况,并采取“一对一”帮扶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落实低保、复学就读、家庭寄养、职业技能培训、困难救助等帮扶措施,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三是强化主动救助。 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积极开展街头主动救助工作,及时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主动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解救、护送的流浪未成年人,配合做好采血、检验比对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尽快寻找到家人。公安部指导各地严厉打击利用儿童乞讨、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多手段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河南省综治办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利用未成年人卖花、卖艺、散发小广告等隐性乞讨行为的综合治理,妥善安置照料无人监护的困境未成年人。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侦破组织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案件800余起,解救未成年人6500余人。
六、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各类困境未成年人,都得到了哪些关爱帮扶?
各地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充分利用现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与司法、妇联、共青团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他们在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家庭教育指导、青少年关爱工作的优势,提高困境未成年人父母及其监护人的抚养、教育责任和能力。
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协调相关部门,整合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采取返家安置、福利机构安置、技能培训后安置等方式对流浪未成年人予以妥善照顾。各地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共关爱帮扶68.3万名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其中,436846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占64%;48201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纳入医疗救助,占7.1%;96523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纳入临时救助,占14.1%;101746名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占14.8%。
各地中小学校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高度关注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家庭有问题的学生,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心理状况,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学习、情绪等方面遇到的问题,预防其失学流浪。新疆各级教育部门尽可能将返回校园的流浪未成年人安排到寄宿制学校,实行实名制管理。全国妇联指导各地依托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立了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引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全国妇联建立了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等关爱服务阵地,为留守儿童搭建亲情沟通平台。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开展爱心妈妈、邻里互助等关爱活动,弥补留守儿童亲情缺失。共青团中央指导各地加快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广泛开展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了“雨露计划”,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扶贫对象家庭纳入补助范围,帮助贫困家庭新生劳动力回归校园、提高就业能力,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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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为期三年的专项行动已经结束,民政部下一步将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统筹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困境帮扶等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适学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