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分级诊疗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289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分级诊疗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289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有关规定,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逐步建立我省分级诊疗服务模式,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分级诊疗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重点是公立医疗机构。
二、责任主体及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分级诊疗制度有关文件,统筹推进分级诊疗有关工作。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依据我省分级诊疗制度相关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的制定本辖区分级诊疗工作计划,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保证分级诊疗工作落到实处。
2.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分级诊疗相应的贯彻落实文件,提出合理化要求。
3.通过推动建立医疗联合体、认真贯彻落实城乡对口支援工作、大力发展远程医疗等方式多措并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4.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分级诊疗制度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和群众对分级诊疗工作的认知度。
5.负责考核评价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执行情况,并将考核工作纳入卫生重点督查考核内容。
(三)医疗机构。
1.省属、中央驻川医疗机构。
(1)成立分级诊疗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由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2)制定本单位双向转诊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做好与下级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相关事宜。
(3)优化双向转诊服务流程,建立转诊绿色通道,保障转诊患者优先获得门诊及住院服务。在门急诊、挂号室、取药处、入院手续办理处、出院结算处等区域设立专门的转诊服务窗口。根据患者病情发展实际,做好向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工作。
(4)优先转诊预约诊疗,为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和2甲以下的民营医院的首诊患者预留转诊预约号源优先使用。
(5)广泛开展分级诊疗宣传,引导患者首选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6)落实转诊负责制,负责联系、协调患者转诊期间各项事宜,并向转入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诊疗信息。
(7)多措并举,积极发挥大型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2.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
(1)成立分级诊疗工作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由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2)制定本单位双向转诊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做好双向转诊协议签订相关工作。
(4)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快提升医院服务能力及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基层就医。
(5)采取多种方式向患者宣传分级诊疗制度,重点宣传基层首诊的好处及新农合报销优惠政策。
(6)严格落实基层首诊责任制。
(7)落实转诊负责制,负责联系、协调患者转诊期间各项事宜,并向转入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诊疗信息。
(8)规范实施双向转诊工作,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及自主选择权。
三、考核方式
(一)机构自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于今年年底前开展一次自我考核评价,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落实,不断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二)分级考核。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市州卫生局、省属及中央驻川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市州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相关考核评价工作。
四、考核依据
分级诊疗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价工作以本《通知》具体要求为考核标准,以各单位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作为考核依据,我委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完善《四川省分级诊疗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暂行)》(见附件)。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分级诊疗制度的考核结果列入我省卫生重点督查考核内容。我委将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全省排名及通报。
附件:《四川省分级诊疗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暂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9日
附件: 四川省分级诊疗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暂行) [ ] 12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