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卫办发〔2014〕300号

29.10.2014  18:24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卫办发〔2014〕300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提出的“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的要求,落实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安排部署,现就我省基层首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实施基层首诊是方便居民就医、推进合理诊疗、降低医药负担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程,事关卫生体制改革大局,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以积极建立、稳妥实施和逐步完善基层首诊制度为突破口,推动和深化当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
  二、基层医疗机构是指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等。基层首诊系指我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以下简称“城乡医保”)的城乡居民就医时,原则上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再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基层救治能力、当地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由医患双方综合决定是否转往上级城乡医保定点医院救治。
  为逐步实现基层首诊,结合我省实际,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时,接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和相应处理,同时医疗机构应向其说明基层首诊的优惠政策等相关规定。
  四、参保居民可根据城乡医保相关规定自主选择转往的上级医院。确需由下级医疗机构推荐的,下级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疾病救治、医疗安全、医药负担、患者及其家属愿望等因素予以推荐。
  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不直接向部省级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但县级公立医院除外。
  五、各市(州)要积极组建医疗联合体或组织城乡医疗机构签订转诊协议,整合城乡医疗资源,明确转诊程序和范围,建立转诊绿色通道。
  六、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作为患者申请城乡医保报销时,享受相应政策优惠的依据。对于在省外工作、生活或旅行的参保居民,因当地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转诊证明的,应在申请报销时提供其在当地进行基层首诊的其他证明材料。严禁医疗机构在出具转诊证明过程中吃拿卡要、弄虚作假、罔顾病情、收受钱物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涉事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首诊和转诊登记制度,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记,包括病人基本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等。每月完成首诊和转诊情况分析报告,就转出病人病情、流向、转诊原因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
  八、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照就近、就急、就病情的原则选择首诊医疗机构。
  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上述患者或其家属应在首诊后及时向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各市(州)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范围,乡村和社区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病种等),首诊、复诊和转诊程序与要求等,做好医疗与报销政策之间、医疗机构之间的衔接,确保基层首诊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