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大型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服务流程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288号

29.10.2014  18:24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优化大型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服务流程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288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精神,优化省属、中央驻川、市(州)级大型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服务流程,保障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甲以下民营医疗机构首诊患者转诊预约诊疗服务,加快实现大型医疗机构门诊患者逐步下沉,住院(转诊)患者合理增加,双向转诊渠道互通,患者就医方便价廉,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双向转诊管理
  省属、中央驻川、市(州)级大型医疗机构要设立双向转诊管理机构,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主要职责为加强首诊患者转诊管理,构建双向转诊服务体系,制定合理双向转诊流程,建立双向转诊工作制度,加强转诊患者随访管理,保障转诊患者治疗全过程的可追溯性,统计上报转诊相关工作信息等。
  二、优化转诊服务流程
  省属、中央驻川、市(州)级大型医疗机构要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在门急诊、取药处、入院手续办理处、出院结算处等区域设立专门的双向转诊服务窗口,提供转诊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咨询,强化分级诊疗的概念和意识,最大程度方便患者转诊医疗。转出医疗机构为双向转诊责任单位,全程负责联系患者转诊事宜。转入医疗机构要保障转诊患者优先获得门诊与住院服务。
  三、保障转诊预约诊疗
  省属、中央驻川、市(州)级大型医疗机构要优先保障转诊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将部分专家门诊号源预留给签订了双向转诊协议的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甲以下民营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并根据转诊工作开展实际情况,派出专家到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设立延伸门诊或延伸病房,确保转诊预约患者优先诊疗、优先检查、优先入院。省属、中央驻川、市(州)级大型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甲以下民营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门诊诊疗科目、医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出诊时间,以方便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甲以下民营医疗机构选择预约和转诊。
  四、共享转诊病历信息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医疗机构间病历信息互联互通,推广转诊患者就医“一卡通”。转诊患者病历信息实行转诊前医疗机构负责制,对于需要上转的患者,下级医疗机构要将患者的病史、病历、诊治等情况传送到上级医疗机构;对于需要下转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应将患者治疗诊断、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后续治疗康复方案提供给下级医疗机构,必要时开展跟踪医疗服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