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温津贴每人每天最高12元

23.07.2014  10:49
核心提示: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     今年成都高温津贴政策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今日下午,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四川新闻网记者采访时称,自从四川开始实施夏季高温津贴之后,在2012年7月成都市政府发布高温补贴标准调整通知,在原有基础上上调2元,实行每人每天10—12元的新标准,有效期为5年。      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中      据该负责人介绍,早在2012年7月,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成都市发布了高温津贴标准调整通知。      该通知规定,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有效期为5年。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由此发出提醒:员工在高温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及时发放高温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不得用消暑降温药品或饮料冲抵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由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首次对“高温天气”的依据做了明确,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同时规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者可享受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用消暑降温药品或饮料冲抵。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该办法还首次对孕妇高温禁露天作业做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该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