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22.04.2014  14:24
核心提示:银监会昨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关于如何区别P2P与众筹的问题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银监会昨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关于如何区别P2P与众筹的问题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刘张君举例说,类似P2P的众筹,就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要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刘张君强调,对于P2P网络平台,在鼓励其创新发展同时,也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银监会要求其必须把握四个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