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露天烧烤或将划经营区 “越界”最高或罚2000元

23.09.2014  13:02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防治灰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昨(22)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即日起到9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代拟稿”,我省灰霾污染防治以实现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系统管理、联防联控的原则,我省露天烧烤或将划定经营区域,超出划定区域摆摊最高或罚2000元。

    施工工地要防扬尘污染

    根据“代拟稿”,建设施工应坚持按照绿色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在污染物排放方面,“代拟稿”提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应当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放标准。禁止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物料储存需有措施防止扬尘

    根据“代拟稿”,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矿(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装卸物料要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如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运输矿石(粉)、煤炭、肥料、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粉状、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如因抛洒滴漏或者倾倒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清除改正;由第三方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不符排放标准将强制报废

    “代拟稿”提出,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检验机构对其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同时,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在检测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测周期内未能取得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根据“代拟稿”,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限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强对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污染控制,鼓励报废车辆解体和柴油车提前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