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淘宝店主以拆单形式走私美国货 偷逃税款近7万元

27.06.2014  09:47

  成都中院判决该店主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核心

  提示

  因为我国对自用物品实行的是自动申报和海关抽核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这导致有的人认为监管有漏洞、有机可乘。一旦海关监管部门发现将自用物品转卖牟利,除了会要求携带者补缴税款、施加行政处罚外,认定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待走私者的后果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一名姓刘的男子开了一家淘宝网店,觉得从国外进货利润高,他就利用拆分订单的方式,让本应按照贸易性货物纳税的项目变为个人自用物品申报通关,逃避税收,从国外购买了大量胶原蛋白等保健品,并在淘宝上开网店销售,仅1年时间,他就偷逃税款6.9万余元。

  刘某原以为这样就可以蒙混过关,然而,海关缉私局很快发现这种以拆单方式实施走私的行为,并最终破案。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判决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

   以拆单形式走私美国货

   偷逃税款近7万元

  刘某在武侯区大石南路开了一家淘宝网店,通过互联网在国外网站上购买大量胶原蛋白、蜂胶等保健品,在国内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上销售牟利。

  刘某心里很清楚,他购买这些保健品所付出的通关费用明显低于正常进口货物应缴的税款。看到利润空间的他,依然同意卖家将货物交由联合快递公司,以分拆订单的方式邮寄到国内。这样就可以让本应按照贸易性货物纳税的项目变为个人自用物品,申报通关。刘某以为这样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蒙混过关,偷逃税款。

  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刘某通过上述方式购进货物出售,仅仅一年多一点的时间里,他就偷逃税款69939.78元。

  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12月8日,成都海关缉私局侦办案件中发现线索,对刘某的淘宝网店仓库进行搜查时发现有大量保健品,同时在刘某美国进口的盛放保健品的箱子上,发现了主运单号和很多分运单号。刘某涉嫌以拆单的方式实施走私。同年12月21日,缉私局电话通知刘某接受调查。次日,刘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主动提供了其从美国一家公司购买商品的电子发票及往来邮件。

   偷税已达“数额较大

   男子被判6个月 罚款7万

  去年12月2日,刘某主动申请缴纳了税款7万元,随后缉私局对刘某在中国银行海关支行的7万元存款冻结。

  此后,成都海关出具了“涉及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刘某涉嫌走私的涉及蜂胶、免疫球蛋白、螺旋藻、胶原蛋白等74项产品,共应缴税款244328.97元,偷逃税款69939.78元。

  成都中院认为,刘某违反海关规定,走私进口保健品用于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69939.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院同时认定,刘某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日前,成都中院判决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对刘某的违法所得69939.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

   说法

   自用物品不能用来牟利

   否则偷逃税款5万即可入罪

  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提醒,根据《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自用、拿来馈赠亲友,并不是用来进行销售或出租等牟利行为。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可以免税放行,但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自用物品,旅客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进境时应走申报通道。

  张伟说,海外代购不满足法律规定中的“自用”这一特定要求,而多是以转手牟利的方式侵害海关监管秩序。也就是说,代购的盈利空间在于偷逃关税。因为对自用物品我国实行的是自动申报和海关抽核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这导致有的人认为监管有漏洞、有机可乘。但一旦海关监管部门发现将自用物品转卖牟利,除了会要求携带者补缴税款、施加行政处罚外,认定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待走私者的后果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闻

   链接

   空姐海外代购化妆品

   获刑3年

  李晓航与褚子乔预谋后,由褚子乔为李晓航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李晓航伙同石海东在韩国新罗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分别于2011年4月19日、8月30日,采用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沈阳仙桃机场、首都机场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共计8万余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晓航、褚子乔、石海东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化妆品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度大,3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北京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

  该案在此前的第一次审理时,北京二中院曾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引起轩然大波。随后,李晓航上诉,北京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经过重审后,北京二中院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从此前的100多万元降低到8万元,并最终做出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北京高院对此结果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