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设施检修中止供电 四川供电企业须提前7天发公告

24.09.2014  11:53

  四川省是水电资源大省,电力产业强省。10月1日起,《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四川省电力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迈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蔡竞在今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出台实施《条例》必将对我省电力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有利于四川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完善现有电力法规体系,有利于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各项措施。

  新建工程不得妨碍电力设施

  省经信委主任王海林在介绍《条例》特点时说,《条例》中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电力设施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文件为依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项目核准在后的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改造或者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此外,《条例》还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明确规定,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林木先行修建、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消除现实危险。同时,《条例》还规定,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赔偿。

  因检修需中止供电 应提前7日发出公告

  “供电人不得擅自中止供电。”《条例》明确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供电。对供电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停电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约束条款,并对供电企业停电前向用户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作了规定。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涉及村民的,应当通知村民委员会,涉及居民的,应当在居民小区内予以公告,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条例》明确规定了供电人可以中止供电的情形。

  明确窃电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此外,针对窃电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和处理难等四难,呈现团伙化、高技术化、隐性化等特点,《条例》列举了窃电行为的具体表现,并且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

  四川新闻网记者还了解到,按照省政府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要求,《条例》将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和电力行政执法职责用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王海林说道,“这进一步规范和理顺了电力行政执法关系,解决了电力执法缺位和执法难问题,有利于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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