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次立法保护电力设施 同时规定检修停电须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

24.09.2014  11:38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下月起施行,我省首次立法保护电力设施

  ■四川在线记者吴忧

  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施行,实现了四川电力地方法规的零突破,这是四川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大力推进“法治四川”建设的一项重大立法举措。

   画红线

  设电力设施设保护区,禁止堆放谷物等

  《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包括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发电设施附属设施保护区、风力发电保护区。其中,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明确: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省经信委主任王海林表示,《条例》针对特高压项目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填补了各电压等级特高压电力线路的空白。在这些保护区内,禁止堆放谷物、草料、垃圾和易燃物、易爆物等;禁止烧窑、烧荒、燃烧香蜡纸钱;禁止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建(构)筑物高度;禁止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

  对于已经种好的林木,《条例》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产权人应当适时对林木进行修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条例》同时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电力设施布局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保供电

  电表应免费提供,不得无正当理由停电

  《条例》规定,用电人享有优质用电、持续用电、明白消费的权利,履行安全用电、缴纳电费、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条例》明确,供电人不得擅自中止供电,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更改收费标准,不得拒绝无偿为生活用电的用电人提供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

  王海林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供电,对供电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停电行为制订了严格的约束条款,并对供电企业停电前向用户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在发电系统、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应当连续供电,中止供电为例外情况,包括: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或者违章作业的;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需要临时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

   背景

  酝酿7年几易其稿三次审议全票通过

  2007年

  根据省人大的要求,原省经委向省法制办报告了制定出台《条例》的意向,并着手进行可行性调研,制定起草方案、成立起草小组,启动了相关工作。

  2013年

  《条例》立法正式列入省政府一类立法计划。

  2014年

  为确保《条例》的科学性,在进行第三次审议之前,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组织了起草组赴省内外调研,并完成《条例》修改、定稿工作。5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以67票全票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