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有序流转 适度规模经营
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引导我省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以改革为动力,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推进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流转要以农民为主体,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意见》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颁证登记工作所需经费以县(市、区)为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动态化、信息化,逐步增加耕地质量、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布局等信息。
经营规模100亩左右予以重点扶持
《意见》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应由承包农户自行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对于确实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不便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可引导农户采取相互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为户均承包面积10至15倍较为适宜,当前对土地经营规模100亩左右的应予以重点扶持,规模化种粮地方的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可适当扩大,并加大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引导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今年起建立土地流转定期上报制度
《意见》要求要做好土地流转的登记监管,从2015年起,建立土地流转定期上报制度,对一次性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乡镇政府应做好登记工作,并逐级上报。要做好资格审查,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实行县、乡分级审查。其中,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以上的,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意见》同时要求要做好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委托服务和用途管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多措并举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意见》要求要落实土地流转用地、用电和用水政策,从2015年起,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留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税费。加大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予以奖补,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大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在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作物良种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制度改革,并建立健全社会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逐步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助推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农业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政策性农村产权交易担保公司或农业投资公司,优先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措施,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特色种养业保险品种,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央统一安排,适时提高对产量大县主要粮食品种保险的保险补贴比例,尽快使小麦保险成为我省有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
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