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政协委员遭枪击案宣判 伤人者未涉黑
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等罪名,茂名电白“牛头强”等23人团伙获刑1至18年不等
■新快报记者 陈海生 黄琼 通讯员 范贞 梁良
2013年4月,茂名市电白区一名政协委员遭枪击,此案去年9月开审,黎国强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多项罪名。昨日,茂名市中级法院对黎国强等23人团伙犯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未认定涉黑的指控。
绰号“牛头强”的主犯黎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当街枪击两名政协委员
十几年来,绰号“牛头强”的被告人黎国强在茂名电白地区,多次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起,被告人黎国强伙同他人实施四次故意伤害及两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1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被害人邵振才、邵振锋为两兄弟,邵振才是电白县政协委员、邵振锋为茂港区政协委员。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钟竞崇亲属与邵父发生冲突,被告人黎日坤等赶到事发地并与邵父等人发生争斗。黎日坤当天便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吴珠发。
同年4月10日,吴珠发发现邵氏兄弟出现在电白县某猪杂店,即打电话让黎日坤召集被告人田业利等人攻击两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振锋手脚肌腱被砍断,属七级伤残;被害人邵振才被霰弹枪射击伤,属六级伤残。
由于吴珠发和黎日坤等人否认黎国强参与该案。因此,法院对原公诉机关指控黎国强参与伤害邵氏兄弟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
构成涉黑犯罪证据不足
对于为何未认定“涉黑”的犯罪,茂名中院刑一庭副庭长、该案审判长潘泽茂表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及“危害性”四大特征。
而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人数较多,但缺乏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之间形成或约定组织分工,也没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组织纪律,各被告人所犯具体个案的犯罪起因与目的各不相同,不同被告人所犯个案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证实被告人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昨日宣判后,被告人黎国强、吴珠发、黎日坤等14人当庭表示不服将考虑上诉,另外9人表示服判。
(原标题:茂名政协委员遭枪击案 一审宣判伤人者未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