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缴纳公租房租金 成都多位承租人被诉至法院
日前,成华区人民法院下发多份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肖某、李某某等六户承租人,支付拖欠的保障房租金及相应违约金。至此,我市多起因违约拖欠保障房租金被起诉的案件审结。目前已有部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提及这几例拖欠保障房租金的案例,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住房是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国家都给予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各种政策支持。不管是按照住建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还是《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都明文要求应按期缴纳租金,否则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我市首例
拖欠保障房租金住户被起诉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2008年2月,我市保障对象肖某、李某某,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分别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了保障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哪知道合同签订后,肖某、李某某仅缴纳部分租金后就常年拖欠租金。期间,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曾先后多次采取电话、工作人员上门、发放律师函、律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催租,但肖某及李某某两户虽承认欠租事实却拒绝缴纳租金。为加大保障房租金收缴力度,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于2015年3月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李某某支付拖欠租金及相应违约金,这也是我市首例因违约拖欠保障房租金被起诉的案件。
据了解,此后,经成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与肖某、李某某两户达成协议,两户保障对象承诺分期支付拖欠的租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若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的,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强制执行,其中肖某违约金为16000元,李某某违约金为13604元。目前,李某某已按照调解协议按时支付租金,肖某经多次催租仍不履行承诺义务,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已于2015年7月向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法院调解中,法院支持了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诉求,并再三向两承租当事人强调,即使身为保障对象也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件自3月立案,6月结案,法院对这类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时效快,提高了处理效率,同时也对当事人产生了一定威慑效力。
连续6个月
未按期缴纳租金就应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用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住房不归个人所有,承租人应按期缴纳租金。
据了解,在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上,国家给予了土地供应、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多项政策支持。政府投资(含配建)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都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政府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如果长期拖欠租金,不管是对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的建设发展维护还是对其他承租户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实际上,我市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度设计上,也有许多人性化的表达。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对于长期不缴纳租金的“老赖”,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