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绵阳胡志全等三起典型黑社会组织案

18.12.2014  18:48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谯娇)今(18)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绵阳胡志全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成都彭亮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予以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胡志全、彭亮及其他成员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省法院2014年审结的三起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绵阳胡志全等17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04年,被告人胡志全刑满释放后,先后网罗了一批以遂宁籍为主的17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无业人员,对外号称“遂宁帮”,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自2004年至2011年期间,逐步形成了以胡志全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东等6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志勇等10人为一般参加人员的犯罪组织,在绵阳城区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势力,严重扰乱了该地经济社会秩序。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志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对被告人陈东等16名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胡志全等11名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除了依法取消一审对被告人胡志全抽逃出资罪和对被告人刘忠诚累犯的认定,对刘忠诚的刑罚由有期徒刑七年改为六年外,其余予以维持。

        案件二:宜宾郝鸿、郝莺、郝鹧等20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被告人郝鸿在2001年因假释出狱后,伙同其兄弟被告人郝莺、郝鹧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无业人员,在四川省筠连县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2002年,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等人因非法拘禁罪等罪被判处刑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纠集被告人李钢、王天勇、詹本略、刘德彬等人继续实施故意伤害、打击报复证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活动。

        并通过非法经营筠连县溢茗物资调剂商行等经济实体,聚敛了大量钱财。其中,仅发放高利贷获取的非法利息收入就达1360余万元。

        2001年至2011年期间,逐步形成了20人左右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其势力和影响,对当地的娱乐、建材、矿产、资源等多个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郝鸿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十项罪名,并与之前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郝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郝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等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钢等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郝鸿等12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三:成都彭亮等12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彭亮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汤昌顺、陈清、杜海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内及周边地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彭亮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汤昌顺等4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陶春芽等8人(1人另处)为一般成员,层级分明、成员达十余人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插手当地砂石经营、建筑工程、“城中村”拆迁项目等领域,获取非法经济利益600余万元,扰乱、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生产、生活秩序。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彭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23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汤昌顺等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