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3.04.2014  13:48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春华) 4月23日上午,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到今年末,全省将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14年末,在全省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分13个档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每年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3个档次,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比,增加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各市(州)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再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不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社社厅和财正厅将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失独夫妻政府代缴基本养老保险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异地迁移

实施意见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平面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到今年末,全省将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这次制度合并,首次明确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确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为鼓励长缴多得,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