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最严"地名管理条例通过 禁止有偿命名地名

30.04.2014  12:17

■四川在线记者吴忧

经过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交会议表决。29日上午,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44票,弃权1票,通过。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明确禁止有偿命名地名;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品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最高可罚款2万元。因此,该《条例》也被称为成都“史上最严”的地名管理法规。

管理范围:

住宅商场酒店大型建筑物名在内

条例》第四条明确,《条例》所称地名包括: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区(市)县、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区片等名称;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门(楼)牌号;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条例》同时指出,《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协助地名管理工作。

命名要求:

禁止有偿命名 不得出现繁体字

条例》在第八条中明确提出了命名的要求: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并且禁止有偿命名地名,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成都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保持地名相对稳定,以及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因为成都是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而地名展现了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蕴含着城市的“文化基因”。因此,成都的地名管理就应当注重历史传承、突出文化特色。同时,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使用生僻字,做到琅琅上口、方位感强、好找易记。

使用要求:

楼盘名字须备案 发布广告要查验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地方包括: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企业名录等出版物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网站;公共交通站点、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建设项目立项;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使用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建筑物名称;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称一致的广告。

■惩罚措施

违规使用地名最高可罚2万元

条例》明确,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履行查验义务,发布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建筑物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可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追问

现存地名要更名吗?

众所周知,成都现存许多地名不符合 《条例》的命名要求,这些地名必须更名吗?

成都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主要是规范新命名地名,对于现存地名的更名,《条例》也有明确。《条例》规定应当更名的情形包括:重名的、区划调整需要变更的以及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现存的诸如“菊乐路”“航天立交”等企业冠名的地名,不会做大的改动,更名也会有严格的程序设置,包括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询等。

如何更换证照?

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因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更换相关证照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收费用。这位负责人说,因为地名的更名十分慎重,更名时会将影响降到最小,涉及面不大,确实需要换证的也会免费予以换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居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能够及时换证,不影响正常的生活、经营和活动。

■链接

立法初衷:规范名不副实

成都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成都市由于地名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程序不明确、相关地名管理部门间协调渠道不畅通等原因,导致地名命名滞后、建筑物名称管理缺乏力度等问题突出。如工程名为 “羊西线”、“红星路南延线”等道路,虽然建成后政府已分别命名为蜀汉路、科华南路,但市民仍在使用工程名。因此,有必要通过法规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使地名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

地名范围

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区(市)县、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区片等名称;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门(楼)牌号;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职责分工

主管: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维护:公安机关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协助地名管理工作

命名要求

符合规划: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反映历史: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不得有偿:禁止有偿命名地名

不用企业名: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不用外文: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

使用标准地名

出版物: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企业名录等出版物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网站服务设施:公共交通站点、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务设施法律文书:各类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媒体广告: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媒体信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各类规划: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建设项目立项其他情形: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