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昨日记者获悉,我省公布《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就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提出了相应要求。
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
低保家庭未就业成员
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提出,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核查信息,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姓名、保障金额等情况,在其申请地和居住地的村、社区定期公示。
《实施办法》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教育方面,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根据教育资助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实施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创业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招聘信息、开展招聘活动、搭建求职平台、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等针对性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救助部门应公开
救助资金使用等情况
《实施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各类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救助申请的条件、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绩效评估、准入、退出机制。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办法》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根据《实施办法》,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记者余书婷
原标题:确保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