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企负责人薪酬与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挂钩

14.10.2015  13:33

 

  本次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在于缩小国有企业负责人与普通职工薪酬差距过大的问题。改革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将发生哪些变化?普通员工是否会受改革影响?省人社厅负责人对此作了解读。

   完善机制

  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完善薪酬确定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是针对当前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的三大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根据《实施意见》,改革后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指年度基本收入,在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内分类分档确定;绩效年薪根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绩效年薪基数和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分级分档确定。

  按照要求,此次改革自上而下,分步实施,分类分层推进。

  对省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的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省属国有企业参照《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省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薪酬制度参照《实施意见》执行;省属国有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由董事会参照市场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实行契约化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市(州)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参照《实施意见》制订改革方案。

  对企业内部,要区别企业负责人和普通职工。本次薪酬制度改革重点对象是由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根据新的薪酬形成机制,首先确定主要负责人薪酬,然后按合理比例确定其他成员的薪酬水平。至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薪酬分配制度,要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企业自主决定。

  本次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缩小企业负责人与普通职工薪酬水平的差距过大问题,通过改革,一些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有所降低后,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搞国有企业内部普通员工的薪酬层层压缩、层层降薪。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精神,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规范收入分配办法,合理控制和确定工资水平。

   规范福利性待遇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规范福利性待遇和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是本次改革的另外两项重点任务。

  针对目前不同省属国有企业的福利项目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也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我省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和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把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薪酬审核部门须每年度将其审核的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人社、组织、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将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薪酬审核部门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审核薪酬,则要承担责任。(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