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实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19.06.2018  13:03
  为强化扶贫资金监管,预防扶贫领域腐败,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省脱贫攻坚办近日印发《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这意味着我省全面实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根据《办法》,所有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项目,都要进行公告公示,包括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及对应支持的扶贫项目,以解决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社会和群众不知晓、难监督等问题。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主体包括省级部门、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项目实施单位等,公告公示遵循“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三大原则。
  《办法》提出,对于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公告分配结果;对于扶贫小额贷款,则要公告对象、用途、额度、利率等;对于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和带贫减贫机制等,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脱贫攻坚项目从启动、实施到完结,全程都要公告公示。在规划上,《办法》明确,对经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脱贫攻坚规划进行公告;乡(镇)、村及时公告扶贫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等。年终,县(市、区)、乡(镇)、村应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包括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公告公示如何进行?政府网站是重要载体。省级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市(州)、县(市、区)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信息,且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一级可利用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我省还将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公告公示严禁“拖延症”。《办法》要求,乡(镇)、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前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后公告。
  群众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向主体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我省将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工作力度不够的,进行通报批评。(记者 侯冲)
关于2018年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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