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电,须提前24小时通知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24.09.2014  14:42
  窃电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可处以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线树”矛盾: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   物物妨碍:电力设施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相互妨碍,协商不一致的,由项目核准在后的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改造或者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本报记者 刘佳   9月23日,记者从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迈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条例》有什么亮点?将给老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窃电最高处五倍罚款   我省是水电资源大省、电力产业强省。截至2013年底,全省发电装机总容量达6862万千瓦,但长期以来,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而且危及公共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组织群众开展护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同时,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最高将处以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设施检修提前7天公告   “供电人不得擅自中止供电。”《条例》明确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供电,对供电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停电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约束条款,并对供电企业停电前向用户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作了规定。《条例》规定,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提前24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   林木逾期不修剪不给予补偿   实践中,由于林木产权人通过抢种抢插不合理要价、赔偿标准缺失等原因,导致“线树”矛盾长期难以得到解决。另外,由于林木未得到及时修剪引发森林火灾、触电伤亡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规定,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应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林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消除现实危险。同时还规定,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   新建工程不得妨碍电力设施   因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与城乡规划关系不清、与其他专业、专项规划冲突,导致大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从而造成社会财富浪费现象较为普遍。《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电力设施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文件为依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项目核准在后的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改造或者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