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有规矩

02.08.2018  15:52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记者侯冲)7月31日,记者从省脱贫攻坚办了解到,《“四川扶贫”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印发。此前,我省提出开展贫困地区扶贫产品公益性集体商标注册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有望年底前注册成功。
  《办法》明确,“四川扶贫”集体商标申请的初审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商标可与区域公用品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办法》强调,“四川扶贫”集体商标申请单位须来自全省88个贫困县、72个有脱贫攻坚任务县(市、区)的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飞地园区中,涉及产业扶贫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会员,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合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团体与其他经营组织。
  使用集体商标“门槛”包括,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合法主体资格;扶贫产品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标准,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必须通过相应生产许可认证;无重大违法记录和无质量安全事故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扶贫产品可优先使用集体商标:扶贫产品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省级以上的品牌、品质认定和认证;获得出口资质;企业(专合社)已建成质量追溯体系等。 
      “四川扶贫”集体商标申请初审后,同级供销社或履行供销社职能的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农产品经营集团复核审批,并提交省扶贫移民局项目中心备案。项目中心与申报主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授权使用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提出续用申请。
  “四川扶贫”集体商标使用成员可享受权利包括财政、税收、交通运输等政策支持;参加全省各类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在广告宣传、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集体商标等。
  我省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四川扶贫”集体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者,取消其使用资格。授权终止时,相关单位应立即终止使用“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标识,市场上流通的带有“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标识的商品应在90天内撤出。我省对存在质量安全方面问题的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立即从成员名单中除名,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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