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对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等23个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四川省民政厅对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等23个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等23个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四川省民政厅决定给予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等23个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民政厅
2018年9月17日
附件:具体名单
1、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
2、四川启航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3、四川华夏南亚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4、四川阳光艺术社
5、四川三品书画院
6、四川交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7、四川原华传统文化传播中心
8、四川天姿国际标准舞俱乐部
9、四川银典保安培训学校
10、四川荷花文化艺术中心
11、四川天勉电力技术服务中心
12、四川帕斯夫非能动控制技术研发中心
13、四川赛恩斯低碳研究院
14、四川蜀山户外运动俱乐部
15、四川力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6、成都英华美学院
17、四川阳光青少年服务中心
18、四川大风堂画院
19、四川大陆南亚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20、四川卡能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21、四川海洋光电信息技术研究所
22、四川新华文化交流中心
23、四川青春职业技术(技能)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