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桃子沟瓦斯事故案终审 煤矿业主被判20年

13.02.2014  14:50

    7名公职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至7年;煤矿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罚金50万元;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业主李贞元等4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至20年……近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发生在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泸县桃子沟煤矿(又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及19名事故责任人的上诉,维持上述原判。

    2013年 5月11日,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8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449万元。同年8月20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5.·11”矿难事故中查处的7名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至7年。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矿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罚金50万元;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业主李贞元等4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6 至 20年。其中,罗剑和李贞元作为煤矿业主,为追求经济利益,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原矿长张长勇等8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6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单位及19名原审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席秦岭 实习记者 付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