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治理教育乱收费 校长须公开承诺并长期公示

07.08.2014  15:02

  市教育局发出《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市教育局日前发出《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教育局,以及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社会事业局和市直属(直管)学校,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招生收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据悉,我市各学校校长将就治理教育乱收费做出公开承诺,并长期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市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将实行分级负责。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始终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

  市教育局强调,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将纳入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不力区(市)县年度目标考核实行降等降级;对于群众投诉的教育乱收费事项,一经查实,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全部清退并在全市予以实名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校长承诺书必须长期公示

  教育行政部门是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所辖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学校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执行主体,校长是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市教育局强调,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校长要对执行教育收费纪律做出承诺并与教育收费政策一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家委会不得出台收费政策

  市教育局强调,学校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学校及其内设部门(包括班级、年级、教研组)、家委会、个人不得自行出台收费政策。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尚未完成招生录取手续的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在办理教育收费时必须向交费人出具相关部门监制票据,所有收费只能由财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

  捐资助学不准与招生挂钩

  捐资助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与招生、入学、考试成绩挂钩。捐赠资金全额交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按规定,所有收费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经财政部门核准开设的账户进行核算,任何学校均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禁止截留、挪用、转移、隐匿教育收费资金等行为。

  治理乱收费纳入督导范围

  我市将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学校责任督学要对学校收费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通过上查下、交叉互查、区(市)县(学校)自查等多种方式,每年至少对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隐患。

  市教育局要求抓住招生入学、寒暑假等收费的“高峰期”和“乱收费多发期”等关键节点,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集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建立收费投诉的反馈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教育收费投诉公开电话值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并建立教育收费群众投诉台账。对于群众投诉问题,应于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确保“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教育收费公示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对教育收费政策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按规定,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要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进行设置,如有政策调整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凡收费公示设置不符合要求且向学生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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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教育系统治理教育乱收费校长承诺书

  为切实保护学生和学生家长合法权益,自觉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教育良好形象,促进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本人承诺:

  1、严格落实国家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越权设立收费项目,不违规制定收费标准,不收取规定项目和标准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所有收费收入全部纳入经财政部门核准开设的账户进行核算,不设“账外账”、“小金库”不截留挪用、转移隐匿教育收费资金。

  3、切实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教师队伍管理,杜绝“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和非盈利性原则,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事项的过程中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