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及年检办事指南

25.10.2013  18:02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农业部1993年10月5日发布施行)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公布,1999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二、申请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备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www.sczw.gov.cn或www.scwater.gov.cn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领取);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生野生动物来源证明;从省外引进的需有当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二)年检提交下列材料:
1、四川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年检申请表
2、《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1、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将《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9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水利厅窗口:(028)86944021
省水利厅水产局渔政处:(028)877749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水利厅:(028)86934405
网      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四川省水利厅:www.scwate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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