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今年共查办扶贫职务犯罪1623人“最后一公里”发案突出

15.12.2016  18:16

 

(记者 于子茹 卢俊宇)为有效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从今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近一年来,检察机关取得了何种成效,未来如何加大查处力度,新华网记者近日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

今年前十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1623人

新华网:今年,最高检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部署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请您介绍一下都取得哪些重要进展。

宋寒松:近一年来,我们立足职能,坚持精准打击、精准预防、精准监督,把扶贫专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大事来抓,积极谋划、强化措施、力求实效,专项工作取得了扎扎实实的成果。

——专项查案工作成效明显

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及领域环节多且行业、系统特点较为突出的实际,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把开展“小专项”作为扶贫专项工作的关键和重点,在易地搬迁、整村推进、土地整理、危房改造、义务教育、资金补贴等领域和环节,组织开展“小专项”办案工作,立案查办了一批扶贫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遏制了职务犯罪多发态势,有力带动了扶贫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623人,同比上升94.6%;侦查终结1147人,同比上升67.7%。最高检向全国通了报十三起扶贫领域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形成了有力震慑。

——警示宣传教育深入人心

为加强警示教育,深化法治宣传,最高检从今年7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精准扶贫、廉洁为民”百日专题警示宣传教育基层行活动,并与国务院扶贫办在河南省新县共同举行基层行活动启动仪式。活动启动后,各地坚持扶贫资金项目到哪里,法律政策就宣传到哪里,警示教育就跟进到哪里,面向贫困地区、面向基层、面向扶贫队伍、面向人民群众,迅速掀起警示宣传教育的高潮,在短时间内有力提高了扶贫专项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影响力和支持度,为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如贵州省检察院开展“百院千警,保民促廉”宣传活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100个检察院2269名检察干警,深入100个乡、镇同步开展宣传活动。

——扶贫领域精准监督稳步推进

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重点加强对扶贫信息公开公示的监督,有效倒逼各部门、乡镇、村组更到位、更精准、更全面、更公正的落实扶贫政策,以法律监督推进民主监督。如广西自治区检察机关对全区150余项惠农扶贫资金项目逐一开启“小专题”精细预防,在扶贫、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24个惠农扶贫部门排查职务犯罪风险点,提出对策建议89条,推动惠农扶贫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改检查63次,完善制度30余项,筑牢了惠农扶贫资金“安全网”。

——扶贫领域基础信息共享取得突破性进展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下达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中,把向检察机关通报资金计划和项目安排列为重要内容。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扶贫部门联系,通过专项联网、网络查询授权、信息通报等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扶贫政策项目名称、政策依据、补贴标准、资金总量、资金流向、责任单位等信息,特别是通过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的实际比对和数据分析,发现了一批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管理上的漏洞,为开展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如甘肃省检察院分别与22个省直涉农部门联系,收集汇总了2014年至2016年合计1359亿元,涉及8类、56个分项、114个子项的涉农扶贫政策及资金底数清单,形成了《甘肃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统计表(第四版)》,打牢了专项工作基础。

——扶贫专项工作的群众基础得到夯实

各地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始终注意贯彻群众路线,依托乡镇检察室,在贫困乡镇、村组普遍建立检察联络室,推行检察官联系贫困村制度,聘请驻村工作队队员或第一书记担任检察联络员,使检察机关的扶贫专项工作与人民群众得到有机结合,形成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合力。如广东省检察院聘任267名检察机关的镇街检察室主任和扶贫部门驻镇村第一书记为“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实现了派驻检察院、乡镇检察联络室、村组检察联络员“三级联动”法律监督网络全覆盖。

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多发在县乡村三级 作案手段多样

新华网:今年查办的这些涉农扶贫领域的腐败案件,都有哪些特点?

宋寒松:从专项工作开展的情况看,当前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最后一公里”发案突出

就是这类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县、乡、村三级,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无论是人员还是单位都处于扶贫资金的使用、发放末端。如河南省检察机关2010年至2015年共查办资金发放末端的犯罪案件1458件,占涉农扶贫职务犯罪总数的58.5%;在其查办的4064名涉农扶贫领域涉案人员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2189人,占53.9%;乡镇站所工作人员762人,占18.8%。

——作案手段多样

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隐瞒政策,暗箱操作。由于惠农项目、资金落实方式各异,有些新增项目宣传不够,农民了解政策渠道有限,个别人员暗箱操作,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导致农民无法或不能足额领到补助金。二是私自截留,挪作他用。由于涉农扶贫资金投入渠道多,资金流转涉及县、乡、镇、村,有的人员利用管理、分配、发放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或公款私存套取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三是弄虚作假,冒领侵吞。就是直接用虚造报表、伪造签字、欺骗审批等方式,虚列、虚增开支,冒领扶贫款占为己有。四是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一些资金或项目的负责人、经办人利用掌握保管、审批、分配发放资金的权力,借机向有关项目单位或个人索贿受贿。在这些犯罪中,贪污侵吞类型的犯罪最为常见和突出,2016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在涉农和扶贫领域查办贪污犯罪8888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65.7%。

——单次案值小、作案频次高

一些人为掩盖罪行、逃避处罚,便采取蚂蚁搬家的方法,从贪占小利开始,接二连三持续作案,每次作案数额不高,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作案时间持续数年,甚至十年以上。如河南省范县陆集乡某村支书杨某、村主任朱某、会计杨某,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以各自家人的名义,虚报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达18万余元。福建某县库区移民开发局副局长程某某在7年期间,共收受19人给予的贿赂46次,总额为20余万元,平均每次收受金额不到5000元。

——窝案串案比较严重

扶贫资金项目涉及领域广、链条长、部门多。一些涉农扶贫的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村委成员之间等等相互勾结、团伙作案,“抱团”腐败,共同犯罪,大肆侵吞挪用国家涉农扶贫的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如江苏省泗阳县卢集镇某村主任王某某、计生主任海某某、徐庄组组长潘某某共同串通,在协助卢集镇政府发放扶贫种羊过程中,将未被贫困户领养的134只羊占为己有。

进一步加大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力度 有案必办有腐必肃

新华网:针对惩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明年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宋寒松:2017年,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服务保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按照扶贫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的联系沟通,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持续发力,进一步加大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为保障脱贫攻坚战略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具体措施上,一是深挖线索不遗漏。加强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线索的系统排查、集中研判、统一管理,在扶贫重点省份检察院建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信息库,定期组织对线索进行排查清理,确保有案必办、有腐必肃。二是强化督导促干劲。建立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通报制度,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线索,开展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精品案件评比,促进办案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突出重点求突破。把开展“小专项”作为扶贫专项工作的关键,在易地搬迁、产业扶贫、整村推进、土地整理、危房改造、义务教育、资金补贴等重点领域和环节,适时组织开展“小专项”,带动扶贫领域办案工作深入开展。四是典型通报显震慑。对各地查办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筛选,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形成持续震慑,发挥查办案件的特殊警示作用。五是开拓领域全覆盖。部署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中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消灭查案空白领域、空白地带,促进对扶贫资金项目的全面监管。同时,我们还将结合办案,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化扶贫领域警示宣传教育基层行活动,对重大扶贫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开展预防监督,积极推进扶贫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使扶贫专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