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杆火药枪放倒老君山黑熊 8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村民捕熊用的铁夹(资料图)
12月24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宜宾市屏山县法院获悉,本报曾报道的2014年“10·8”非法猎杀老君山黑熊案一审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2014年10月8日上午,曾某兴利用自制铁夹准备捕捉野猪,意外发现一头被夹的黑熊,随即他告诉同村的罗某良、刘某贵等人。当天下午,曾某兴、刘某贵等8人带着非法私藏的三支火药枪进山,对被夹的黑熊进行射杀。为掩人耳目,他们趁天黑将黑熊尸体推下飘水岩。
事件回顾枪杀黑熊 8人相继落网
2014年10月8日,宜宾屏山县龙华镇村民向当地村委会反映:有人在附近山上捕猎黑熊,熊胆和熊掌已被取走。经现场勘察和尸检发现,遇害黑熊是一头成年公熊,重200余斤,头部有一处枪伤,身体有多处伤痕,熊胆和熊掌已被取走。专案组民警将遇害黑熊的头部和皮毛送至宜宾市绿盾森林检测中心进行检测,遇害黑熊正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亚洲黑熊。
经过连续奋战、严密侦查,2014年10月23日,宜宾屏山警方成功侦破“10·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将刘某志、刘某贵、曾某兴、曾某付、罗某良、张某强、胡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之后邹某传也相继落网。
审理查明7人共谋 两枪放倒黑熊
经屏山县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上午,曾某兴、曾某付分别上山打笋子时,两人发现屏山县龙华镇唐家溪组山坡上,有一黑熊被曾某兴安放的捕兽夹捕获,曾某付随即将这一情况告知正在唐家溪组一山坡上收购笋子的被告人胡某。
胡某又将曾某兴在大竹林处捕到一头熊的事电话告知罗某良,罗某良在获知消息后告诉了邹某传、张某强、刘某贵、刘某志。随后,刘某贵、刘某志、邹某传、罗某良、张某强赶往唐家溪,其中,刘某贵、邹某传分别携带自有的火药枪一支,刘某志携带从胡某清处借到的火药枪一支。5人赶至唐家溪后电话通知曾某兴前来,随后曾某付自行前来。7人在捕熊现场达成猎杀熊的一致意见后,为防止更多人知道此事,7人共谋待天黑时再杀熊。
天黑时,7人向胡某确认山上已无其他人员的情况后,刘某贵、刘某志对熊各开一枪后离开现场,并将3支枪藏匿于罗某良家中,罗某良之后将3支枪转移藏匿于龙华镇碳石村三伦坝叫花岩(小地名)的一个岩洞中。曾某兴、邹某传、罗某良、曾某付、张某强和后来赶到的胡某,合力将受伤后无力动弹的黑熊,从山坡处推到数百米远的杉树坪组一水潭处投水。
随后,刘某贵开车载刘某志在杉树坪组与曾某兴等其余6人汇合,8人遂各自回家。10月10日,民警从该水潭处起获熊尸一具。10月19日,民警在罗某良带领下起获3支枪支。案发后,8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宣判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该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贵和邹某传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和2年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和3000元;被告人曾某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某志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罗某良、曾某付、张某强、胡某4名被告,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李玲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