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至8月四川未成年人提请逮捕数同比减少两成

12.10.2014  11:41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部分典型案例。今年6月,四川省检察院正式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至此,四川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共成立独立未检机构92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受理提请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量持续大幅减少。

  提请逮捕数,同比减少20.64%

  四川省检察机关受理提请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量持续大幅减少。今年1至8月,检察机关受理提请逮捕未成年人数量同比减少20.64%,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数量同比减少25.79%。

  与此同时,四川省未成年人的不捕率和不诉率大幅上升。今年1至8月,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率为36.16%,同比增加2.75个百分点,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率13.55%,同比增加1.77个百分点。

  封存犯罪记录,涉3180名未成年人

  近年来,全省各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刑诉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规定的各项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今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为709名未成年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对1736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对3180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对359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减少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

  典型案例一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例

  四川省检察院相关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着力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已羁押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有羁押必要的继续羁押。

  高三男孩强制猥亵案

  泸州市某高三在校生林某某,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屈某(15岁)、曾某某(14岁)实施猥亵行为。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林某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如批准逮捕,将无法参加高考。

  最终,经检察协调,取得被害家属谅解,最终对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过回访了解,林某某返校后更加积极读书,并在最近一次统考中获得较好成绩。

  典型案例二

  社会调查报告案例

  四川省检察院相关检察干警介绍,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报告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变更强制措施、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16岁男子强奸未遂案

  近日,泸州市16岁的徐某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罗某(8岁)的裤子脱掉,准备强行发生性行为,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

  经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及时对徐某开展了社会调查,了解到,徐某在校表现尚可,系班上团支部书记,因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从小与外公、外婆居住,由于缺乏监管,外出上网看黄色录像后,缺乏正确心理疏导,便产生了作案念头。

  办案人员同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有强烈的羞耻心,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认为其主观恶性不大,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有挽救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最终对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其监视居住。 天府早报记者赵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