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前夫施暴26年 48岁妇女下药毒死前夫将其肢解并分地丢弃
33起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案件中——
王晓丹 蔡婧 本报记者 赵文
什么是“恶逆变”
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以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和其它因素的推动下所导致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者向害人者方向的转化。
4月6日,一起特殊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在华蓥市法院公开审理。因26年来遭受前夫不断施暴,48岁的农村妇女杨某采用了一种极端的方式:下药毒死前夫,将其尸体肢解并分地丢弃。面对家暴,杨某选择“以暴制暴”,成了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中的一员。
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的认定与量刑,一直是法律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也是长期办理暴力犯罪案件的检察官们关注的课题。
在深入分析2010-2014年受理的33件女性受家暴“恶逆变”犯罪案件的基础上,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形成题为《当前“恶逆变”犯罪案件呈现六个特点反映出在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中应高度重视四个方面的工作》的调研报告。33件案例中,故意杀人21件,占64%。
本报记者也采访了调研报告的执笔者,省检察院公诉二处的两名女检察官,她们向记者详细分析了“恶逆变”案件的特点及实践中的一些难点,并提出明确家暴证明标准,将遭受家庭暴力作为“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等建议。
■谈特点
近七成发生在夫妻间
检察官梳理33件案例发现,“恶逆变”犯罪案件发生在夫妻关系之间的有23件,占69.7%;发生在非夫妻关系的同居、离婚后同居、离婚者之间的有10件,占30.3%。施暴者多具有酗酒、醉酒后殴打家人、脾气暴躁古怪、吸毒贩毒、犯罪前科、婚外情等特征。部分案件中,犯罪女性即使与施暴者解除婚姻关系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纠缠。
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农村户籍的有28人,占85%;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有29人,占88.4%;平均年龄38.4岁,作案时距第一次遭受家暴平均历时5.4年;28人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曾遭受家暴,仅11人在遭受家暴后诉求维权。
多针对施暴者犯罪
犯罪对象多为施暴者,少数为“弱势”第三人。犯罪女性为使自己和家人摆脱危险,多以施暴者为犯罪对象,占全部案件的93.9%。
罪名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犯罪女性剥夺对方生命或进行伤害的目的明确,多选择在被害人熟睡、醉酒、中毒昏迷、趁其不备的情况下实施犯罪。
33件案件中,故意杀人21件,占64%;故意伤害12件,占36%;致被害人死亡26件,轻伤、重伤7件。仅4件案件为共同犯罪且共犯与犯罪女性关系密切。
绝大多数用暴力手段
激情犯罪比例略高,长期遭受家暴系重要诱因。33件案件中,激情犯罪案件19件。
犯罪手段绝大多数系暴力手段。仅3人采用投毒、溺水等非暴力作案手段,其余30人选择使用菜刀、铁锤、锄头等杀伤力较大的作案凶器,打击、砍杀被害人头、颈等要害部位。
■谈难点
对家暴行为认定不统一
调研显示,恶逆变犯罪案件判决认定家暴通常有三种表述:第一种明确使用“家庭暴力”概念,并作为量刑情节;第二种以“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在被害人殴打后实施犯罪”等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三种仅认定案发当天遭受殴打。
在法庭未认可家暴的12件案件中,9件分别以案件由“家庭琐事、感情纠纷、同居纠纷”等引发。
家暴情节证明难
调研案例中,仅48.15%的一审判决认定女性被告人遭受家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家暴情节证明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家暴证据留存调取难。受暴女性缺乏维权意识,不愿暴露被家暴的情况。家暴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证人多系施暴、受暴方的亲属,证言主观性较强且各执一词;而邻居、朋友、同事等中立人员,出于顾虑不愿作证,导致侦查机关难以全面收集家暴证据。另一方面,家暴情节证明标准偏高。
社会组织干预效果不明显
39%的犯罪女性在遭受家暴后向有关机关诉求维权,其中,24%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9%的人向妇联报告,12%的人向村(居)委会维权。在这些维权案件中,多以公安机关、妇联口头调解、教育的方式了结,干预不足。有的相关部门未及时有效固定证据,导致相关证据缺失或证明效力不高,使家暴情节难以认定。
量刑偏高缺乏统一标准
案件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占21.21%,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15年的占36.36%,与其他恶性案件相比,量刑整体偏高。此外,还存在案件情节类似但量刑差异较大的情况。
■谈建议
解决家暴取证难明确证明标准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和法院定罪量刑阶段,应本着有利于受暴女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家暴认定标准。若女性自第一次提讯时便称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作案,且供述持续稳定,则应当认为可信度较高;若有多名证人证言,或者妇联、公安机关等单位的登记、处置记录,或者伤情鉴定等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印证,可以认定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节。
将受家暴作为从轻从宽情节
文章也从立法、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建议。一是考虑将“遭受家庭暴力”作为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二是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案件,积极适用缓刑。三是对于符合减刑、假释形式要件的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女犯,尽量使用减刑、假释。四是注意区分女性“恶逆变”犯罪与女性被告人有意刺激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以遭受家暴为由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这一类案件。
对话检察官
希望受家暴女性更加理性维权
《当前“恶逆变”犯罪案件呈现六个特点反映出在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中应高度重视四个方面的工作》的主要执笔人是省检察院公诉二处的两名女检察官:王晓丹和蔡婧。昨(21)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她们谈到,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女子公诉办案组共12名女检察官,在长期办理暴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她们一直都在关注女性犯罪的相关课题。
女检察官不一样的视角
“2013年,我们作了《我省女性严重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的课题调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其中有一类是属于受家暴后的 ‘恶逆变’。”蔡婧介绍,“这一类案件在犯罪特点、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上存在一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对此,女检察官在2014年以《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现象透视及防控构想》为题,重新申请了省检察院的研究课题。这也是我省检察机关首次关注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案件。
相同罪名 量刑相差大
“想通过大量案例,分析出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王晓丹说,在案例分析中,她们发现这类案件中家暴行为的认定不统一,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了对犯罪女性量刑的认定。
王晓丹讲述了两个发生在我省不同市州的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案件。在南充市吴某和泸州市胡某故意杀人案中,两名女性均长期遭受丈夫家暴,案发当日在将丈夫杀害后均自首。经两地法院审判后,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胡某则被认定实施了 “情节较轻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王晓丹坦言,这样的争议,也存在办案检察官内部。2007年,王晓丹办理了一起“恶逆变”案件。犯罪女性冯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为了向丈夫报复,冯某将丈夫和“小三”的私生子杀害致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二审,冯某的量刑从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而对于这样的结果,有检察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希望女性理性维权
2015年,女检察官对此前33件“恶逆变”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进行了一对一的回访。“她们在监狱的改造情况良好,情绪、思想上都很稳定。出狱后也有明确打算。”经过回访,女检察官发现这一类犯罪女性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可改造性比较高。
王晓丹告诉记者,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将“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作为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最近,我们关注了《反家暴法》实施后的一些案例,觉得在量刑上比以前有所减轻。”蔡婧说,《反家暴法》实施后,检察官也到各市州进行了法律宣传,一方面是希望受家暴女性更加理性合法地维权,保留证据;另一方面则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因为是首次关注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案件,王晓丹告诉记者,能够进行比对的数据还不是非常充足。目前,她们正在继续收集案例,希望能从大量司法实践,尤其是《反家暴法》实施后的大量案件中经过分析,得出更多规律和特点,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更好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