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发实施意见 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

08.01.2017  16:31

 

  推动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取消县级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

  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重点向老区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

  研究逐步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

  (记者 钟振宇)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老区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村全部退出、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老区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意见》明确了六项工作重点,即破解基础设施瓶颈制约、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我省将分类区提高老区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实现所有乡镇通油路,建制村、新村聚居点通硬化路;推进“三网融合”,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支持有条件的老区建设能源化工和清洁能源基地,实现资源就地加工转化利用;加强旅游品牌推介,支持老区群众以多种形式分享红色旅游发展成果;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全面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组织好农膜、秸秆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优化提升“两扩两强”改革,赋予县级更大的发展自主权,支持有条件的老区县开展县域经济综合改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特大镇开展功能设置试点;对无法依靠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支持政策。

  ——加强规划引导和重大项目建设。在编制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布局重点工程、安排专项资金时,结合老区实际情况予以优先考虑;对老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的重大项目,探索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核准审批进程,对重大项目环评工作提前介入指导。

  ——持续加大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扶贫资金和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向贫困老区倾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对老区的支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老区建设予以倾斜;推动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取消县级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老区依法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老区企业发行企业债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重点向老区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搬迁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贫困老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方面,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

  ——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政策。提高老区天然气、水电等资源留存比例,凡有条件在老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支持在老区布局建设并优先核准审批;在岷江、沱江和嘉陵江干流及重要支流交界断面的上下游地方政府之间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逐步完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补偿政策。

  ——提高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标准。继续提高“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研究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研究逐步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促进干部人才交流和对口帮扶。推进贫困老区与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加大机关、国有企业与贫困老区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工作力度;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老区优秀青年入伍,引导优秀退役军人留在老区工作;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来川定点帮扶贫困老区;争取东部发达地区组织经济强县与贫困老区县建立结对帮扶关系;探索建立省内发达市、县与贫困老区县的结对帮扶机制,逐步实现定点扶贫工作对贫困老区全覆盖。

  为加强组织保障,《意见》提出,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省级统筹协调机制。要引导广大群众、港澳台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老区脱贫攻坚,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服务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